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军分区党委,

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关于禁止市直党政机关配备使用超编超标小汽车的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黄冈市委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2月31日

关于禁止市直党政机关配备使用超编超标小汽车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款配备小汽车的控购管理,防止党政机关违规配备小汽车,现制定如下规定:

一、党政机关配备小汽车实行定编管理。由市政府小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按各单位人员、职务及现有车辆等情况,结合各单位的工作实际,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核定车辆编制数上限。现有车辆超编的,必须变卖,未变卖的不得更新车辆。

二、严禁购买超标小汽车。任实职的正市(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可购买价格在30万元以内的车辆;其他在职市(厅)级领导干部和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可购买价格在25万元以内的车辆。

三、车辆行驶未满20万公里,且购车未满5年的,不得更换新车。

四、各单位购车必须提前向市小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写出申请,由市小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审核编制情况、单位车辆实际情况、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职工工资是否到位等,符合购车条件的,再按申请的先后顺序核发编制,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由市采购办统一购买,各单位不得自行购买。

五、市级领导每年更新和新购车辆不得超过市级领导车辆编制总数的20%,购车资金由市财政局解决,并直接负责购车。属更新车辆的,原车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交拍卖中心公开拍卖,收入归财政。市直党政机关每年购车不得超过可购车总量的20%。

六、交警车管部门以及交通养路费征稽部门,凭市小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核发的走编证办理车辆入户等相关手续巴掌。

七、从现在起,用公款配备超编超标小汽车的,一律不得改作外事或机关公务接待用车,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没收,公开拍卖,收入上交国库。对有关责任人先行免职,然后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第三款规定,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一)具备更新车辆条件,购车未超编超标,但未向市小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申请,未经市小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核发编制和市采购办采购的,给予购车单位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二)擅自购买超编车、超标车或不具备更新条件更新车辆的,给予购车单位有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至撤销职务处分;

(三)资金来源不当购车以及在干部职工工资、职工养老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不能到位的情况下购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交警车管部门、交通养路费征稽部门未审查定编证,擅自办理车辆入户手续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五)车辆编制管理机构不认真审查申请购车单位资金来源及其他有关情况·违规发放车辆编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对于其他违纪行为,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八、各县市区参照此规定和黄办文[2004]22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地的具体管理办法;市直财政单位拨款(含部分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党的关系属地方管理的垂直管理部门(不合垂直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配备使用小汽车参照此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