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浙政发[2004]52号)精神,减轻生活必需品上涨对城乡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现就发放2004年度困难群众基本消费品价格上涨一次性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持有市民政局核发低保证的困难家庭;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企业职工特困证的困难家庭;以及城镇下岗失业、因病致困、因灾致困的城乡困难居民。

  二、补助标准:市区城镇低保家庭按其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口给予每人180元的一次性物价补贴,柯城区农村低保家庭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每人每月90元)给予每人一个月的物价补贴;其他困难对象的补贴标准参照低保对象,按城镇居民每人180元、农村居民每人9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资金渠道:补贴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市区城镇低保困难家庭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原低保补助比例承担;市本级持企业职工特困证困难家庭的补贴由市财政承担;柯城区持企业职工特困证家庭及柯城区农村低保家庭的补贴由柯城区财政承担;其他补贴对象所需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四、发放办法:困难群众基本消费品价格上涨一次性补贴的发放工作按补贴对象的类型由相关职能部门发放。

  五、发放原则:补贴对象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名单核定后要通过相应渠道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方能发放;对群众的询问,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负责解释;对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予以严肃处理。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六、时间要求:对困难群众基本消费品价格上涨一次性补贴的发放工作,要求在2005年1月底前全面完成。2005年2月3日前将发放工作情况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