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市质监局《关于加强我市浴室锅炉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我市浴室锅炉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质监局 二OO四年十二月)

  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浴室锅炉安装、修理、改造、使用、检验、事故处理等安全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浴室锅炉房建造要求

  1.锅炉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将锅炉房与周围环境和锅炉房内部布置分别绘制平面图作为锅炉技术档案存档,并作为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的一项重要内容。

  2.锅炉房的设置需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八章的要求,锅炉房必须独立,不得与其他建筑共用一墙。锅炉房不得建在聚集人多的房间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二、浴室锅炉的安装要求

  1.锅炉的安装单位必须是锅炉制造单位(只能安装本单位制造的整组装锅炉)或者是持有相应级别的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且所持安装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2.安装单位开工前必须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向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申请受理,受理时应携带安装许可证(首次)或复印件、法人证书或法人委托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施工方案及锅炉产品技术资料。

  3.锅炉安装单位不得安装未经许可、私自制造的锅炉(“土锅炉”)。

  4.锅炉的安装过程必须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安装过程监督检验。

  5.锅炉的验收由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并形成验收报告由双方签字后作为锅炉档案存档。安装单位在安装结束后30日内将安装资料交给使用单位。

  三、浴室锅炉的修理、改造要求

  浴室锅炉的修理、改造按照锅炉安装的要求和程序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常压锅炉改造成承压锅炉。

  四、浴室锅炉的使用要求

  1.锅炉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系统、本区域的锅炉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特种设备协管员负责本辖区的安全巡查工作,巡查时应出示有关证件并作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2.浴室锅炉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在锅炉投入使用30日内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手续,并将使用登记标志置于锅炉显著位置。

  3.锅炉司炉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并做好运行记录。

  4.浴室锅炉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和锅炉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5.浴室锅炉使用单位应保证锅炉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制订检验计划并在定期检验到期前1个月前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6.浴室锅炉使用单位应保证安全附件到期检验,并做出记录,确保安全附件灵敏可靠。

  7.浴室锅炉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切实可行的事故紧急救援预案。

  8.对常压锅炉的使用实行备案制度,使用单位在使用常压锅炉前,应携带相关资料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常压锅炉的使用单位要定期对锅炉的安全性能进行检验,检验工作可委托检验单位开展,司炉人员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浴室锅炉的检验要求

  1.锅炉检验分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类,外部检验每年一次,内部检验每两年一次,水压试验一般六年一次。

  2.检验必须由经核准的单位进行,检验单位对使用单位提出的检验申请和上级下达计划的检验任务及时完成并出具检验报告,对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3.检验单位在检验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市安全监察机构。

  4.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六、浴室锅炉的事故处理

  1.一旦发生浴室锅炉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启动紧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事故发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事故救援预案,对事故及时处理,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法律责任

  浴室锅炉安装、修理、改造、使用、检验违反有关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