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确保2005年元旦、春节期间的食品安全,使人民群众度过安全、祥和的节日,市政府办公厅决定在节日期间组织有关单位加大食品安全检查的力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确保节日期间食品安全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4]23号)精神,认真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抓紧抓好。此项专项检查工作,按照政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确定重点监管环节和重点品种,实行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每个环节、每个品种都有部门监管,不出现监管漏洞。各地区、各部门结合食品安全工作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坚持执政为民,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观念,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保障节日期间饮食安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强化执法检查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节日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导检查,确保逐一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一旦发现涉及安全隐患的不合格食品,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依法处理,确保我市食品安全。

  农牧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和生产过程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加大农资市场整治力度,严格管理“菜篮子”产品主产区和市郊基地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一步加强对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开展情况和动物免疫标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检查,达到“以监促检、以检促防”的目的,促进防疫、检疫措施的落实。

  质监部门要重点抓好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白酒、饮料和儿童食品等食品的整治工作。将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切实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等薄弱地区、中小企业及非法加工窝点、小作坊的监管。同时要将无证查处作为加强监管的重要手段,从“老五类”食品的无证查处入手,把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与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结合起来,严格市场准入审查,认真做好对发证后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食品市场和节日市场消费的特点,在加强对重点食品监管的同时,要切实抓好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主要是经销重点食品的企业、超市、集贸市场、城市社区、城乡结合部等节日食品交易场所,消费者投诉比较集中的经销企业、商品交易场所和车站附近的食品经销点等。要强化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重点检查在农村村镇举办的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及各类集市的上市食品和其他商品的质量,加强对小摊点、小卖店经销食品的日常监管,特别防止过期霉变、有毒有害食品坑害消费者,严厉打击以“送货下乡”、“厂家直销”等名义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努力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卫生部门要加大对餐饮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餐饮业的食品原料进货、生产加工过程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存放有毒有害物。认真对突发公共卫生、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好医疗、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的合作机制,保证应急机制能够高效运转。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

  教育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对学校食堂和校园内餐饮业在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的管,完善学校食品卫生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抓好薄弱环节,从源头上治理,防止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学校食堂。

  公安部门要协助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惩处犯罪分子,支持配合好各职能部门开展节日期间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林业、粮食、环保、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也要各司其职,认真开展好本部门、本行业的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三、周密部署,广泛宣传,充分调动群众维权意识

  为进一步宣传食品安全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05年1月12日至18日集中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各食品加工、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业也要搞好食品安全方面的宣传。要通过挂条幅、发传单、立展板、设咨询台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向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全社会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参与意识,提高群众识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为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与新闻单位进行联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物等进行多样化的宣传。

  各地、各部门要在2005年3月1日前将此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与专项检查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相关照片、影像材料汇总后一并报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联 系 人:徐连成

  联系电话:8368211-29

  传 真:8368219

  电子邮箱:xlc9919@eyou.com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