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和《江西省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0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4]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0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圆满完成安置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关稳定大局。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保障协调发展、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上下同心、社会联动、形成合力、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中央、省驻市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要求,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安置工作,不得制定与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相抵触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或不按计划接收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二、加强教育,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和技能培训工作

  (一)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针对安置工作中的新情况、新特点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工作,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改革和建设的新形势,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择业观念,自觉服从分配。一是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大力宣传退役士兵中的先进典型,宣传自主择业成功创业的典范。二是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教育管理,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工作,化解矛盾,防止发生群体上访事件。三是要切实关心退役士兵的生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主动帮助退役士兵解决好生产、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二)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度。市县两级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利用现有培训条件,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城镇退役士兵进行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的竞争能力,培训所需经费由政府列入每年财政预算。

  三、严格政策,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今年继续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以及江西省制定的各项安置政策规定,依法做好安置工作。

  (一)加大行政调控力度,确保安置计划落实。要继续实行“按系统、按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由各级政府统一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根据国防义务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无论有无干部职工子女为退役士兵的单位,无论国有和非国有企业都有接收退役士兵的义务。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属政府指令性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对拒绝按计划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退伍安置部门有权进行派遣安置。对中央、省属单位退役士兵子女,应严格执行省民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中央驻赣和省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字[2002]134号)精神,由该系统(部门、单位)接收安置。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3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视同自动放弃安置,取消其安置资格。

  为鼓励先进,褒扬优秀,同时,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爱,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优先照顾安排:

  1、对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者;

  2、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三等甲级(含三等甲级)以上者;

  3、在国家规定的二类以上地区、二类海岛和边防地区服役连续五年以上者;

  4、从九江市范围内入伍、荣立三等功、服役12年以上、配偶户口在浔阳区5年以上、结婚2年以上需安置的转业士官;

  5、老红军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指子、女、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

  6、烈士子女;

  7、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常补对象中,确实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的退役士兵。

  要严把安置对象审核关。今年我市退役士兵的接收对象为:服满现役两年以上,未能改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满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改为高一期的士官;调整精简部队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义务兵和士官以及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役满10年以上的中、高级士官。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

  (二)深化安置工作的改革,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政府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安置工作的改革经验,引导和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确保今年全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达到30%以上。各地要通过财政拨款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渠道筹足经费,及时发放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确保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顺利进行。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2002]5号文件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已办理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每个人至少免费介绍一次就业岗位,对自主创业的给予享受小额贷款扶持。要进一步总结和规范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作法,结合各地实际,对确有困难不能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可按一定比例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纳有偿转移费。为了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减轻政府安置压力,从2004年度起,调整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两年义务兵由1.2万元/人提高到1.4万元/人,一、二期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维持不变,即一期士官2万元/人、二期士官2.5万元/人,转业士官3万元/人(含安家费5000元)。2003年度前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老办法,补助金按原标准发放。

  (三)大力扶持,充分发挥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的作用。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切实加强对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有效措施,强化调控手段,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难点和重点问题。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哪一级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一级的责任;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双拥”评比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地方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发现和处理退役士兵安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公安部门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手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档案托管和社保接续手续;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安置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进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