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全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全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实施意见
市经贸委
(二○○四年十二月)

  为积极推进工业强市发展战略,加快工业布局调整,发展循环经济,现就全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按照明确范围、编制规划、制订政策、分步实施的总体要求,结合产业整合、城市规划和企业改制情况,制定分年度退市进园计划,力争用8年时间,将分布在市圈堤以内、龙子湖以西、燕山路以北的工业企业迁入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净化城市环境,提升产业聚集度,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与我市华东地区重要交通枢纽、皖北地区商贸中心、安徽省重要综合性加工业基地和区域性中心城市等城市定位相结合;

  (二)实行政府推动与市场引导相结合,并与城市中心区域功能布局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相衔接;

  (三)入园企业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与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的产业定位、投资强度、环境保护等要求相结合。

  三、政策扶持

  (一)凡退市进园企业原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政府统一收储。补偿方式可采取现金补偿、等量置换等多种形式。土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退市进园企业在使用国有土地时,可根据自身资金状况,选择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

  1.以协议出让方式配置土地的,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执行。

  2.以租赁方式配置土地的,暂按《蚌埠市国有土地年度出让金征收管理办法》(蚌政[1998]100号)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承担征地各项税费。

  3.依据蚌埠市基准地价,按照国土资源部2003年第21号令规定,协议出让土地地价允许最高在所属级别基准地价基础上下调30%,具体地价由企业与园区管委会商定。

  (三)退市进园企业属于市本级收入范围的,其税收仍为市本级收入,并以该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入库收入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由市财政按30%比例在年终结算时补助相关各区。属于区级收入范围的企业,如跨区搬迁,迁入区按企业搬迁的上一年度入库收入为基数,每年定额补助迁出区;税收增量部分,企业迁出区与迁入区按下列比例分成:第一年迁出区分成80%、迁入区20%;第二年迁出区分成70%、迁入区30%;第三年迁出区分成60%、迁入区40%;第四年以后增量部分全部归迁入区。

  (四)持有房屋产权证及原未办理产权证的搬迁改造企业办理新建房屋产权登记,房管部门只收取登记费。

  (五)易地搬迁造成的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经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核销。

  (六)入园企业所涉及的行政性收费,依据有关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减、返、免。

  (七)退市进园企业入园后,可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入园企业扩大再生产需要发展资金的,金融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担保公司应优先安排担保。

  (八)市财政将逐年加大对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投入,充分发挥其作用,对入园后成长性好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植。市有关部门应为企业退市进园提供帮助,并积极为入园企业争取上级资金和政策支持。

  (九)列入搬迁范围的企业不得在原址新上项目或实施改建、扩建。涉及项目建设的有关部门对列入搬迁范围企业申报的项目不予审批,特殊情况报市企业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十)各开发区及工业园区要制定相关政策,吸引企业退市进园;要进一步优化园区布局,建设标准化厂房,加强配套设施建设,为入园企业尽快投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四、工作机制

  (一)成立市企业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市委、市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及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计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审批企业退市进园实施方案,协调解决企业退市进园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各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组织,加强对退市进园工作的领导,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退市进园,协调解决企业在退市进园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列入退市进园计划的企业应将退市进园总体方案上报辖区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研究(没列入计划条件成熟的企业也可以主动申报),由辖区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批复。辖区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