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市编委办、市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妇儿工委、市妇联关于《鹰潭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鹰潭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

  市教育局 市编委办 市计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建设局 市卫生局 市妇儿工委 市妇联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幼儿教育事业有了一定发展,为越来越多的学龄前儿童提供了受教育机会,幼儿教育质量得到提高。但是,目前我市幼儿教育总体水平不高,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与经济、社会、教育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不相适应;幼儿教育事业投入不足;一些地方对幼儿教育的重要性认识尚不到位;个别幼儿园教育偏离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幼儿教育规律。为进一步推动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5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规划意见:

  一、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1、到2007年,我市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5%,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

  2、到2007年,全市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是:市区、县(市、区)城区和经济发达的乡(镇),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0%,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乡镇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5%;农村地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45%,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75%;全面提高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每年分级举办一次科学育儿知识培训。

  城乡幼儿园的办园水平有较大提高,各级要建设一批较高水平的示范性幼儿园,办园条件进一步改善,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有较大提高。幼儿园园长要进行县级以上岗位培训,达到国家规定任职资格。幼儿教师达到《教师法》规定的任职资格,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85%以上。

  各县(市、区)、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并将幼儿教育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大经费投入,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3.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加强市直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要把幼儿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幼儿教育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4、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幼儿教育经费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幼儿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扶持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镇)政府也要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

  5、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努力把公办幼儿园办成示范性幼儿园。全市各县(市、区)以及市龙虎山景区和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在至少办好一所骨干示范幼儿园的基础上,2005年底以前每个乡镇要办好一所中心幼儿园。各地区不得出售、变相出售或租赁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城市和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加大市区幼儿园兴建扩建工作力度。兴建市区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完成市第二幼儿园的扩建任务。

  6、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7、在省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市教育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对全市公办幼儿园(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县(市、区)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备案并公示。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适当降低收费标准,确保他们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8、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规模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的过程中,要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无配套幼儿园的不予规划审批。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用途,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要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市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在省编制部门制定的编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幼儿园工作实际,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

  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等群众团体作用,积极兴办托幼园所,并协助政府部门动员社会力量,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9、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改革要有利于改造薄弱幼儿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激发办园活力,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幼儿教育的需求。薄弱幼儿园和新建幼儿园等,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按民办幼儿园运行机制改革试验。各级骨干和示范性幼儿园等优质教育资源不得进行改制。积极鼓励公办幼儿园尤其是公办骨干和示范性幼儿园通过联办、承办分园等办法,按照民办机制举办“四独立”(独立的法人,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的园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的幼儿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10、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的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和相同待遇。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幼儿园安全管理、办园规模、师资队伍等方面严把审批准入关,规范办园行为,保证正确的办园方向。

  11、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当教育部门统筹管理;要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12、市、县(市、区)两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全市各级教育部门要对现有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未取得办园许可证或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凡符合办园基本条件的,应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办园条件的要责令其停办或限其改进。教育、民政、财政和价格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园的检查和监督。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市、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13、有条件的地方要使学前一年教育尽快向学前三年教育过渡。市、县城区小学不得举办学前班,正在举办的要一律停办。乡(镇)政府所在地已经办有幼儿园并能满足当地幼儿入园要求的,小学附设的学前班也要逐步停办;没有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要抓紧兴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农村小学举办学前班要报经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核批准。

  14、幼儿园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乱收费,切实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和其他各种名义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15、各级教育部门和幼儿园(学前班)要高度重视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完善幼儿园(班)安全工作各项制度,加强园舍活动场所、饮食安全卫生的检查和教学活动中儿童伤害事故的预防,及时排除事故隐患,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16、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摆脱“保姆式”的教育模式,防止小学化倾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注重幼儿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促进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

  17、成立市、县(市、区)幼儿教育专业委员会(或幼儿教育研究协会),挂靠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全市幼儿教师队伍现状,建立幼儿教师培养、培训规划和激励机制,培养一批骨干教师,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进一步提高办园水平和教育质量。 各幼儿园要建立促进教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的机制,鼓励教师立足教育实践,开展日常教研和岗位大练兵、教学大比武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要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促进幼儿家庭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18、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全市各级政府要合理布局,有计划地推动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到2007年,每个县(市、区)都有省级示范园和省级农村示范园以及市级示范园和市级农村示范园。要在城乡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中扶持一批办学方向端正、管理严格、教育质量好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争创示范性幼儿园。

  加强农村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利用两年时间,全市每个乡(镇)创办一所中心幼儿园,达到市级示范幼儿园标准,经市教育部门评估合格,每所幼儿园奖励一万元。

  19、要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示范性幼儿园要参与本地区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形成以市、县、乡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20、市级示范幼儿园由市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并定期对示范性幼儿园进指导、评估和审验,确保其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评审活动要简便和节俭,不要干扰地方政府和幼儿园的正常工作。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21、提高幼儿师范院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幼儿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确定招生规模;结合幼儿教育改革的实际,及时调整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参与幼儿园的教育实践。各类幼儿园要优先录(聘)用师范院校毕业生。

  22、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大力推进幼儿园人事制度改革,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将师德修养和教学工作实绩作为选聘教师和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23、进一步完善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制度(或公开选拔、试用园长任期制等), 幼儿园园长必须接受在职培训,并按规定参加提高培训。

  24、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六、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25、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对发展幼儿教育的认识,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幼儿教育的科研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把幼儿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地方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农村托幼工作实行“村办乡管”模式等有效措施,积极发展农村的幼儿教育事业。

  26、保证幼儿教育管理层层落实到位。市、县(市、区)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幼儿教育管理,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发挥其对乡(镇)幼儿教育的指导作用,乡(镇)幼儿保育、教育的业务指导由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负责。

  27、全市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28、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