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优化市场经济环境,推动全社会形成打假治劣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务院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提出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现结合实际,就建立行政辖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以下简称打假)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辖区打假责任制的重大意义

辖区打假责任制是指将每个区县作为一个责任区域,每个区县将乡镇(街道)划分为若干个责任区,把质量监督和打假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个责任区的具体责任人,责任人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主动监管,确保责任明确、监管到位。实行辖区打假责任制是针对当前制售假冒伪劣违法活动屡禁不止、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实际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落实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消费、竞争和投资环境,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充分认识实行辖区打假责任制的重要意义,真抓实干,确保辖区打假责任制顺利实施。

二、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督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加强市场监管与引导企业自律相结合、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各种手段,加大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假力度,从根本上解决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区域性制假售假问题。引导企业走质量兴企之路;有效保护名优企业、名优产品,使假冒侵权问题基本得到控制,区域性、规模性制假售假问题得到整治,形成良好的消费环境、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

三、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深入推进行政辖区打假责任制,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打假工作,做到权责清晰、部门联动、各自落实。

1、加强行政辖区打假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要切实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辖区打假责任制,搞好执法保障,确保打假有力。市政府与区县,区县与乡镇、乡镇与打假监督员、各相关部门与打假监督员要分别签定打假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把目标管理实施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2、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

各县区政府以本行政辖区内的乡镇、街道为基本单位划分责任区域,每个责任区域设立一个责任小组,负责本责任区域内的行政辖区打假责任制有关工作。各县区政府主管整规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辖区责任制负总责;各责任区域小组组长为辖区第二责任人,责任小组的各成员为辖区责任制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辖区的具体工作。

3、建立和完善打假监督员制度

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打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围绕实现对假冒伪劣早发现、早查处、早控制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打假监督员制度,逐步形成群策群力、联防联治的态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法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县区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经个人自愿、单位推荐和审查,聘请熟悉辖区经济社会情况、法制观念强、思想作风正、热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同志,作为打假监督员。并进行适当培训,使他们能够识别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的基本表现及主要手段,对发现的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执法检查、调查取证、追缴假冒伪劣产品等。

4、强化组织协调,加大打击力度

各职能部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把打假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目标管理,并层层签定打假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当前,要紧紧抓住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几个突出问题,主要包括:以食品、药品、农资和建材等为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通过打假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系,明确分工,规范程序,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打假联合行动顺利进行,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依法加大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起到震慑作用。

5、完善辖区群众揭发、投诉、举报制度

责任区执法人员要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倾听群众的反映,及时发现和查处假冒伪劣问题。可发给责任区居民"打假联系卡",明示执法责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职责,方便群众揭发、投诉、举报假冒伪劣。要建立和完善"12365"、"12315"打假举报电话系统,安排专人值班,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查处,做到信息灵、反应快、效果好。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是一件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地方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大事,我们要充分认识全市打假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要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同心协力,形成合力,深入推进行政辖区打假责任制,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对假冒伪劣打出声势,打出效果,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