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锡林郭勒盟拥军优属暂行规定》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锡林郭勒盟拥军优属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全盟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全盟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要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拥军优属是指拥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等。

第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拥军优属制度、措施,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三条 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盟的双拥工作,落实有关政策,研究制定规划、措施,协调处理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组织交流情况,推广先进经验;评比推荐自治区命名表彰的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和军地双拥模范单位、个人。

盟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并组织实施盟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总体规划。

每年1月份、8月份为全盟双拥宣传活动月和国防教育活动月。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民国防意识,树立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条 各地、各部门应积极开展创建双模范城(旗、县、市)活动,不断推进拥军优属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六条 已获得双拥模范城(旗、县、市)或双拥模范单位、个人称号的如有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失去模范作用的,按照命名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七条 加强对烈士纪念建筑物、革命战争遗址、革命纪念馆的管理和维护,使之成为爱国主义和国防教育的基地。

第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依法保护军事设施安全。在建设施工中,凡涉及军事设施和军队房地产等问题,应征得部队同意。坚决依法惩处一切破坏军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部队粮油、副食品、蔬菜、水电、燃料和其他生活日用品的供应保障工作,属于地方财政补贴的要按照国家和全盟的有关规定及时补足。

第十条 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教育训练、军事演习、战备执勤、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生产等各项任务。对部队营房建设、军事演习、“菜篮子工程”建设等需征用土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审批。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搞好通往部队的公路、城市市区主干道的修建和养护,对部队重大活动和军事行动,有关部门要保证道路畅通。

第十二条 全盟境内的道路、桥梁、隧道和停车场(含各大宾馆、招待所、旅游景点)对军车通行和停放一律免费;盟内各自行车存放点,对现役军人存车一律免费,并设立免费标志。

第十三条 盟内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汽车站点、民航站对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应优先售票;盟内各大商场、火车站、汽车站、民航站、公共汽车站点、医院等服务窗口单位要挂军人优先标志;市内公共汽车站应在部队附近设立站牌,盟内公园(含风景名胜区、旅游点、纪念馆)、公厕,应对持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和军队离退休老干部免收门票,乘坐市(镇)内公共汽车(不含中巴车)应免收车费;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内民航客机、火车、长途公共汽车等,按国家规定的优待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部队在执行军事演习、野营拉练、抢险救灾等任务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群众要积极支持,热情接待和慰问,协助部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并提供其它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积极支持和配合军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对从本盟入伍的优秀士兵及立功受奖人员,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获军以上荣誉称号者,奖励其家属500元;荣立一等功者,奖励其家属300元;荣立二等功者,奖励其家属200元;荣立三等功者,奖励其家属100元。资金来源,由受奖者所在旗县市(区)负担。

第十六条 提高兵员质量,各地要动员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参军,严把征兵质量关,为部队输送合格兵员,确保无责任退兵。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科技、智力拥军活动,为军队免费培训科技人才。协助部队搞好各类教育,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十八条 地方举办社会公益事业需要部队支援时,驻锡的部队由盟双拥办和军分区协商安排;驻旗县市(区)部队,由旗县市(区)双拥办和人武部协商安排,市区及所辖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和有关单位,不得随意向部队摊派任务。

第十九条 按照“教育先行、预防为主”的原则,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军(警)民矛盾、纠纷。发生军(警)民矛盾和纠纷时,地方领导要主动出面与驻军联系,从大局出发,本着“团结—协商—团结”的原则,及时依法妥善解决,维护部队声誉,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第二十条 依法维护现役军人家属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对寻衅、谩骂、侮辱、殴打军人及优抚对象者,要及时制止,并视情节依法惩处;涉及着装现役军人的刑事、治安案件及交通肇事等问题,要及时与部队联系,慎重处理,不得在公开场合采取强制措施,更不得动用警械,新闻单位不得曝光;对于冒充军人、军车或者以军队、军人的名义进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有关规定,经部队批准,随军调动的现役军人配偶、子女、公安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已有工作并随军调动的现役军人配偶,由所在地人事、劳动部门协调有关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妥善给予安置,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对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及达到就业年龄的子女,劳动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现役军人家属。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不得无故安排军人家属下岗,对不适应工作的要妥善安排,确因身体原因需要下岗的,须报所在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对在职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应给予照顾,企业破产或被兼并时,对他们应优先妥善安置,尽量避免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下岗,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军队干部子女到地方幼儿园入托的,收费要与该园所隶属单位的职工同等对待。军队干部子女入学应本着就近的原则,按照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及本地区招生政策安排入学。革命烈士、伤残军人、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和一至四级伤残军人子女报考全盟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伤残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边防部队随军(家居本盟的)子女报考本盟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20分录取,并不得收取自治区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现役军人(家居本盟的)子女报考本盟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按少数民族学生录取条件对待。符合上述条件的均须凭内蒙古军区政治部干部处或各警种干部部门出具的证明。革命烈士、伤残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子女和驻锡部队随军子女中,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学生,凭特困证可减免学杂费。

第二十四条 军队干部家属因病就医,其所在单位应优先解决医疗费用;无工作单位及家居农村牧区又没有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就医,医疗费用较大,本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医疗补助。

第二十五条 在全社会积极开展“双三好”、“双立功”活动及“爱心献功臣行动”,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重点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金等,不得作为家庭收入计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抚恤。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应随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对已享受国家抚恤补助仍生活困难的列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给予生活救助,以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资金、物资、技术、信息项目等方面,积极帮助抚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勤劳致富。对缺乏劳动力的农村牧区优抚对象,乡、村应组织群众义务帮耕帮种和帮收。

第二十八条 对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四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由旗县市(区)按规定实报实销,不得包干给个人。对原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革命烈士家属(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因治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优抚安置经费,必须足额到位,按时拨付。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优抚安置经费,主管部门要及时发放给优抚对象,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积极接收、妥善安置退伍军人。对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长期在边远地区从事艰苦工作的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兵,在接收安置中应给予照顾。对拒不接收或完不成任务的单位,按照《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当地人民政府应责成接收单位自安置部门开据分配介绍信之日起,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承担应当安置人员的工资,直到上岗工作。接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退伍军人在工作、培训、工资、住房、养老保险等方面的待遇,对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安排的伤残退伍军人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工作期间,由地方政府发放生活补助费。非本人原因而不能安置上岗的退役士兵,其生活补助费一直发放至开出分配介绍信为止。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苏木乡(镇)企业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农村牧区退伍军人。

第三十一条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安排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并在其生活福利、教育培训、配偶安置、子女入学、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对长期从事飞行、潜艇等工作或在边防、海岛、高原、沙漠地区服役,为部队建设作出较大贡献的干部,在分配去向、工作单位、职务安排等方面,按政策给予照顾。

第三十二条 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认真落实他们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移交给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医疗关系,纳入当地医疗保险管理,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落实优抚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锡林郭勒盟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