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设置及奖励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四章 申报、奖励程序

  第五章 奖励经费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在节水型社会建设中从事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推广应用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节水先进设施、节水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和节水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节水型社会建设和节水管理等方面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维护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客观、公正、权威性。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 奖励设置及奖励

  第五条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科技奖。

  第六条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颁奖一次。

  评审要严格标准,奖励要突出重点,没有符合奖项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七条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次。

  第八条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组织由绵阳市人民政府发给奖状;对在获奖项目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由绵阳市人民政府发给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和奖金:

  1、特等奖奖金2万元;

  2、一等奖奖金1万元;

  3、二等奖奖金0.8万元;

  4、三等奖奖金0.5万元。

  第九条 获奖项目载入绵阳水利年鉴;对在获奖项目中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和评聘技术职称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十条 无论集体或个人完成的节水方面的科技成果均可申报“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一条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项目须应用于生产实践一年以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用研究类科研成果项目(主要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属于省内先进、市内首创或处于本行业领先水平的并经过实践已产生了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理论研究成果项目(包括科技管理、可持续开发战略等软科学研究)有创造性贡献、产生了较大社会效益的。

  (三)在我市推广、转化、应用省内外已有的节水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经济效益显著的。

  (四)在市内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改造、资源开发利用和实施社会公益性重点项目中,采用新技术、有较大技术创新并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第四章 申报、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由项目完成单位(个人)自愿申报的制度。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项目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负责申报。

  第十三条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市节水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出拟奖的项目。

  第十四条 市节水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初评的拟奖项目分别在“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网”和绵阳市科技局、绵阳市水务局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告,征求意见。公告期限为30天。

  第十五条 对有异议的项目经市节水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办公室核实、初审,提出处理意见并作出认定结论。

  第十六条 对公告后的拟奖项目,由市节水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授奖。

  第五章 奖励经费

  第十七条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设立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受理、组织评审、异议处理等相关管理工作和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内。

  第十九条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聘请市内外相关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人员由市科技局和市水务局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标准、申报要求、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衡量方法等实施细则参照《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证明等,协助他人骗取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受理、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