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环境噪声、粉尘和施工废水污染,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散装水泥发展实际,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各县(市)区要采取积极措施,从现在起推行和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并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市辖三区城区范围内所有重点工程、城市建设中凡是总规划建筑面积达到1万(含1万)平方米以上建设工程,从2005年7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市辖三区和阆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的建设工程,2006年1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它县城也要在2006年1月1日前制定出发展散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规划,逐步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六、各级公安、城管、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散装水泥专用运输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在南充市城内减免过路过桥费和准许入城通行的批复》(南府办函[2003]69号)的规定。

  七、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按照有关定额标准执行。业主在编制工程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必须按预拌混凝土组价,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注明投标企业按预拌混凝土报价。

  八、南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九、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