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在本市推广使用低硫车用柴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低硫车用柴油指含硫量不高于0.05%的机动车用柴油,质量标准依照《车用柴油》GB/T19147—2003执行。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柴油机动车辆应当使用低硫车用柴油,车用柴油供应商和加油站应当供应或者销售低硫车用柴油。

  三、从事车用柴油生产、运输、储存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推广使用低硫车用柴油工作。

  四、车用柴油供应商和加油站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柴油价格政策。

  五、市发展与改革、经济贸易、价格、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推广使用低硫车用柴油的相关工作。

  六、柴油机动车辆使用者违反本通告,使用非低硫车用柴油,造成排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七、本通告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