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0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4]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关系军队建设、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今年退伍安置工作又面临军队裁军的全面推开,部分服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将提前退役,安置任务将加重的形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着眼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把退役士兵安置当作一项重要政治责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要对200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新形势进行认真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强化调控手段,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和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政府将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双拥”评比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地方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或“双拥”先进单位。对拒绝接收或不按计划接收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严格把关,做好安置对象的审核工作

  今年市本级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对象为经审查符合退伍安置资格的:中央、省驻市单位和市直单位退役子女或配偶;市高新开发区退役子女或配偶;渝水区城南、城北办事处居民退役子女或配偶;迁入新余市满两年在新余入伍者和配偶迁入新余满两年者;父母在新余市区且申请在市本级安置的未婚转业士官;因国防要求和工作需要经省安置办或市政府批准同意在市本级安置者;《兵役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特殊照顾需要在市本级安置者。

  城镇退役士兵报名接收截止时间为当年度2月底,转业士官为当年度6月底。

  三、加强教育,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思想政治和技能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改革和建设的新形势,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转变就业观念,自觉服从分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宣传退役士兵中的好人好事,宣传自谋职业成功创业的典型。要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教育管理,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工作,化解矛盾,防止发生群体上访事件。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关心退役士兵的生活,主动帮助退役士兵解决生产、生活和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的竞争能力。各级政府要安排经费用于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确保培训工作收到实效,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得到提高。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对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落实政策,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继续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要进一步加大行政调控力度。根据国防义务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继续实行“按系统、按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由各级政府统一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配合民政部门科学合理地编制安置计划。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各地应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招考。各行各业和单位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安置计划下达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与安置部门协商,报同级政府批准,可按一定比例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的缴纳标准参照赣民字[2002]134号文件规定为每少收一名退役士兵3.5万元。

  要继续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向纵深发展。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2]5号)的规定,积极筹措经费,逐级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专户,及时发放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生活补助费,确保我市完成省政府今年下达的30%的自谋职业率。市本级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仍按余府办字[2003]118号文件执行,县区自谋职业补助标准自行制定。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精神,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鉴于目前的现实状况,今年起城镇义务兵鼓励自谋职业。要求安排工作的,父母是企业单位的一律回父母所在单位(含改制单位)安置,父母是行政事业单位和父母无工作单位的退役义务兵原则上安置到股份制和民营企业。

  今年省政府下达我市38名事业单位安置计划,要按照区别对待、重点照顾的原则:一是荣立一、二等功的退役士兵要安置好;二是使转业士官得到妥善安置;三是条件许可照顾二等以上伤残军人。退役士兵父母是市属破产企业的按无单位子女对待,退役士兵是中央、省驻市单位子女的,按计划安置到父母所在单位,如无计划安置不了的,按赣民字[2002]134号文件执行。

  从2004年起,新钢、铁路等中央、省驻市单位的土地工退役子女不享受其单位退役子女待遇。在市征兵办核定给这些单位的征兵计划内入伍的子女退役后按计划安置回父母单位,在市征兵办核定给这些单位征兵计划外入伍的子女退役后,按其他退役士兵对待。鼓励城镇青年征兵时签订退役后自谋职业的协议。

  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

  由于接收单位原因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退伍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要严肃安置纪律,退役士兵在张榜公布安置去向后三个月内不办理安置手续的,按自谋职业对待或由退伍安置部门直接向接收安置单位办理安置手续,将其档案直接移交接收单位。

  五、齐抓共管,确保完成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

  要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工作日程,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协调同级计划、人事、财政、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做好。各级安置部门要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我市200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