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发[1999]12号文件精神,根据国税发[1999]158号文件和省地税局、省计委的有关规定,对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凡属新开项目或在建项目中的当年投资,暂停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税率审定手续。
二、对1999年12月31日以前的项目投资(包括竣工、在建项目)仍应按规定清缴税款。
公布日期:2004-12-23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云地税二字[2004]9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12-2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发[1999]12号文件精神,根据国税发[1999]158号文件和省地税局、省计委的有关规定,对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凡属新开项目或在建项目中的当年投资,暂停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税率审定手续。
二、对1999年12月31日以前的项目投资(包括竣工、在建项目)仍应按规定清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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