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发[1999]12号文件精神,根据国税发[1999]158号文件和省地税局、省计委的有关规定,对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凡属新开项目或在建项目中的当年投资,暂停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税率审定手续。

  二、对1999年12月31日以前的项目投资(包括竣工、在建项目)仍应按规定清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