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国家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以及近日国家四部委《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34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收回下放到你区的规划行政管理权,纳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此前下发的文件与之相抵触的条款即行废止,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