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改善和加强农用三轮车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葫政发[1997]6号),主要依据1995年9月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农机管理条例》制定的。由于该条例分别于2002年3月和2004年6月进行了修订,葫政发[1997]6号文件的部分条款与修订后的《辽宁省农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一致。市政府决定,予以停止执行。

  农用三轮车属农用机械,应纳入行业规范管理,市农机主管部门应尽快起草《葫芦岛市农机管理办法》列入2005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