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维护城市的良好形象,切实改善市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广东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门市区余泥渣土运输管理暂行办法》(江府办[2004]24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市区余泥渣土、砂、石、灰、浆的运输实行统一营运(高速公路建设和混凝土公司除外)。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住宅的余泥渣土、砂、石、灰、浆,必须交由通过招投标取得营运资格的运输公司清运。已取得营运资格的公司:江门市新恒基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江海区恒顺汽车修理厂、江海区恒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和新会区顺昌运输有限公司。

  二、市区余泥渣土排放严格实行统一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排放余泥渣土前,必须到市或区城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指定的地点进行排放。

  三、市区所有施工工地必须采取保洁措施,需要排放余泥渣土的工地出入口和各受纳场的出入口必须铺设水泥或沥青硬底道路,设置冲水设施,安排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工地出入口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督。各建设业主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以上各项措施。市、区城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工地出入口实行监督检查,并将情况通报市建设主管部门。

  四、从事余泥渣土、砂、石、灰、浆运输载重量2吨(含2吨)以上的车辆,必须设置密闭式防撒漏装置,载重量2吨以下的车辆,必须先将垃圾入袋、密封,做好防撒漏措施后方可从事营运。从2005年1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设置密闭式防撒漏装置或先将垃圾入袋、密封、防撒漏装置等相应措施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营运余泥渣土。各单位和个人不得雇请未经设置密闭式防撒漏装置和相应措施的车辆运输余泥渣土。

  五、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执行《江门市区余泥渣土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严把办证关,对无营运余泥渣土运输资格的车辆进行管制,及时清理辖区内无主余泥渣土,消除余泥渣土对路面的污染。

  六、凡在本市区内排放、运输、受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对违反本通告的,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七、欢迎和鼓励广大市民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