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司法院院台厅刑二字第0930029881号令、行政院院台法字第0930054629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2条条文
第2条 本办法所称之交通案件如下:
一、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经公路主管机关或警察机关或其联合设置之裁决机关处罚后,声明异议之案件。
二、道路交通刑事案件。
公布日期:2004-12-22施行日期:2004-12-2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院台厅刑二字第0930029881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12-22
施行日期 2004-12-22
发布部门 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司法院院台厅刑二字第0930029881号令、行政院院台法字第0930054629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2条条文
第2条 本办法所称之交通案件如下:
一、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经公路主管机关或警察机关或其联合设置之裁决机关处罚后,声明异议之案件。
二、道路交通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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