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要求,各级政府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全区国民经济呈现快速增长、健康发展的态势。同时,各级财政收支规模不断扩大,财政的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财政改革持续深化,财政管理水平稳步提高。但是,各地在财政预算管理中仍然存在制度不健全、预算编制不规范、预算执行不严肃、预算监督不到位、人为扩大财政赤字、违反规定增人增资和随意挪用专项资金等突出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管理程序和行为,严肃财经纪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预算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预算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深刻认识到预算管理是财政管理的核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决定着财政工作的整体水平和质量,是发挥财政宏观调控职能的重要手段,是保证财政改革顺利进行的基础,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建立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预算管理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预算管理工作。要把培植财源、组织财政收入、加强税收征管、合理安排财政支出作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经常听取财政部门的工作汇报,深入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支持加强财政干部队伍建设。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紧抓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大力支持经济发展,确保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要优化支出结构,保证基本支出和重点支出。要继续深化各项财政改革,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财政管理水平。

二、依法理财,保证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各级政府要注重地方财政法规建设,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要切实采取措施,贯彻落实《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严格执行预算,增强预算的权威性。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编制财政收支预算。要根据年度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历年收入情况及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结合税务等相关部门收入计划,编制年度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要积极推进部门预算编制方法,按照零基预算编制和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做到保工资、保运转、保改革、保稳定、保重点。

各级政府要从预算编制入手,全面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大力推行部门预算。要坚持收支两条线和综合预算的基本要求,细化预算编制。各级政府编报的预算,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报请同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不得安排没有预算的支出项目,不得随意调整预算。超收的收入应首先弥补工资和个人支出欠账部分。凡财政收支预算编制不符合《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的,上级政府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三、严格控制财政赤字,逐步化解政府债务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控制财政赤字的重要性,杜绝预算执行中的随意性,没有资金保证的项目不得结转,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不得列入财政决算,更不能虚列支出人为扩大赤字。财政决算赤字只能减少不得增加,超收的财力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消化财政赤字。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政府债务的管理工作,严格政府债务的审批制度。政府举债要适度,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严禁举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要抓紧解决工程建设欠款,严禁在项目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盲目搞建设。要对已经发生的政府债务进行清理,分析各种债务的成因,制定化解政府债务的有效措施。自治区将适时对控制政府债务和减少财政赤字工作有成效的地州、市、县(市),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杜绝隐瞒、截留上级收入,虚列财政收入和支出现象。严禁违规出借财政资金,严禁私设小金库,将财政资金体外循环。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财政决算审查工作,坚决打击骗取、套取、挪用财政性资金的行为。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整合各类资金。申报项目要符合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社会事业总体发展方向。资金审批要“公开、公平、公正”,手续齐全。资金拨付要按项目、按进度进行。资金监督要进行跟踪问效,积极开展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

五、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自治区和各地州市财政应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明确收支范围,逐步加大对县乡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县乡要积极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加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增加。要深化各项改革,调整自治区、地州、县三级财力分布格局,通过区地县三级财政的共同努力,构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机制,建立县乡最低财力保障制度,逐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六、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不断总结完善现行的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切实建立健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专项资金管理等各项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和约束违规行为的发生。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使预算管理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