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

  《市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市级党政机关认真执行,各地参照执行。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市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

  为推进机关廉政建设,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进一步加强对市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使用的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苏办[2004]35号)的有关要求,现作如下规定:

  一、厅级以下(含厅级)干部不配专车。市厅级干部和市厅级离退休干部小汽车的配备和使用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离退休干部由机关按规定提供用车。

  二、市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应配备价格不超过25万元的国产小汽车。不准购买进口车,不准搞超过原配置标准的装修。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价格25万元以上小汽车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批准。

  三、党政机关车辆更新应严格按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5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一律不准带车,新单位能在现有车辆中调剂使用的,不准配备新车。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小汽车,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市政府办公室核准,可申请更换。

  四、市级党政机关工作用车实行定额管理。各单位按核定编制人数,每20一25人可配备一辆小汽车。各单位现职处级领导干部按实际人数60%的比例配备车辆。厅局级离退休干部每3-5人,其他离退休人员每20-30人可配备一辆小汽车。机关内部处科室不得配备工作用车(警备、机要、消防、救护、工程救护等特种车辆除外)。

  五、上级调拨或经批准接受赠送的小汽车计入各单位车辆定额。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单位,按一个单位配车。兼职负责人由其工资发放单位安排用车。

  六、市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服务对象借车与换车。各单位借用下属单位和企业的小汽车,应立即予以清理纠正。

  七、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收费标准:小轿车0.7元/公里,旅行车1.00元/公里。车费由用车人直接向单位交付,收取的费用可用于弥补单位车辆维修经费。

  八、市级党政机关车辆由各单位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市级党政机关小汽车的定额、配备与更新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财政、监察部门负责。

  九、市级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小汽车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车辆购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超定额、超标准或未经批准配备的车辆,市财政不安排运行费用。

  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试行公务用车改革。改革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备案。提倡各单位租用社会车辆。

  十一、本规定所称小汽车指小轿车。

  十二、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须严格遵守本规定。超标、超编配备车辆的单位,要在限期内制订出车辆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审定。今后各单位车辆的处置必须报经市政府办 公室和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不得私自变卖、转让等。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三、市级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党政机关小汽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由各地参照本规定自行确定。

  十四、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