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4]301号)精神和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市辖武江、浈江、曲江三区2005年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原六类300元调整为六类377元;各县(市)从原七类280元调整为七类352元。

  二、参照我市2005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对我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作适当调整。调整后,市辖三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首次公布的每小时3.1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3.3元;各县(市)从每小时2.9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3.1元。

  三、调整后的以上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