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2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3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18日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自2004年12月31日废止。
公布日期:2004-12-18施行日期:2004-12-3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12-18
施行日期 2004-12-3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正文
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2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3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18日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自2004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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