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做好市直各部门、单位2005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制定了《芜湖市市级政府采购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芜湖市市级政府采购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

  (市财政局 2004年11月)

  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1.建筑物:购买办公、宿舍用房和其他建筑物。

  2.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以及年采购批量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下同)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等其它电器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以及年采购批量在1万元以上的电话机、碎纸机等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3)家具: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和教学家具。

  3.办公消耗用品:复印纸、计算机和打印机耗材(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供应商,实行定点采购)。

  4.建筑、装饰材料:年批量采购在1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材料。

  5.物资: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燃料等。

  6.专用材料: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药品及医疗耗材、图书资料、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胶片胶卷、录音录像带、工具和仪器、专业制服及劳保用品、应用软件等。

  7.专用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设备、农用机器设备、工程设备、园艺设备、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测报设备、电梯、锅炉、炊事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设备等。

  8.交通工具:

  (1)汽车:轿车、越野汽车(吉普车)、卡车、载客汽车、专用汽车(含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及其他专用汽车)。

  (2)船只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工程类

  1.单项在5万元以上、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需财政配套资金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工程。

  2.单项在1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含属于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的办公自动化设备)。

  (三)服务类

  1.印刷、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物业管理等。

  2.车辆集中统一保险、汽车定点维修和定点加油。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

  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类

  单项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期限内供应商的项目除外)。

  三、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凡列入上述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实行集中采购。市级预算单位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在编制2005年度部门预算时,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按月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后,

  组织实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可由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自行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已获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

  (三)本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布。

  (四)本目录及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