墉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宿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发挥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及维护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备敌人空袭,平时用于洪涝、地震等重大灾害发放警报信号的基本工具,包括警报器、控制设备、供电设备和线路、中间控制站、中央控制站等。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警报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防空警报网建设规划,组织防空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二)审批并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设施的更新、报废、拆除和移位工作;

  (三)负责警报设施管理维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对警报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给予技术上的指导和协调;

  (四)按上级命令组织发放警报信号和试鸣工作;

  (五)组织警报设施管理维护检查及评比、表彰工作。

  第五条 警报设施所在单位和建设、电力、新闻、无线电管理、通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人防办做好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防办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范编制警报设施布局规划和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人防办根据布局规划和建设方案安装警报设施,警报设施所在单位应按技术要求提供便利条件并负责管理维护。

  第八条 警报设施所在单位应建立警报设施管理维护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专人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积极组织警报设施管理维护人员参加市人防办的业务技术培训,使其熟悉警报器及终端控制设备的性能、联接关系、控制方式和操作规程等。

  有关单位应定期对警报设施检查维护,并进行维护登记。发现影响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市人防办。

  第九条 警报设施应当牢固、安全、无锈蚀、美观、灵敏、便于操作,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并采取避雷、防雨、防干扰等有效措施,确保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市人防办应定期对警报设施维护、保养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电力部门应保障平时与战时使用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在警报网点迁移或者新安装警报设施时,协助架设电力供应线路。

  第十一条 通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警报网的通信线路实行优先保障。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无线电警报网所用国家分配的专用频率,无线电管理部门应予以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和干扰。

  第十三条 警报信号发放权,战时属市人民防空指挥部;平时发生洪涝、地震等重大灾害以及需要组织鸣放时,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防办负责组织实施战时、平时警报信号发放工作。

  警报设施所在单位应按照市人民防空指挥部或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在市人防办的统一指挥下,及时发放警报信号,不得延误。

  第十四条 市人防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年组织一次防空警报试鸣,试鸣5日前应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 新闻宣传单位应做好警报信号传递、发放和试鸣的宣传、发布公告等工作。

  第十六条 在人民防空警报音响覆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用于生产、生活的音响信号及信号程式,不得与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混同。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影响警报信号发放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征得市人防办意见;严重妨碍警报设施性能的应负责恢复,损坏警报设施的应负责重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报市人防办批准,拆除单位或个人应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防办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擅自拆除、迁移警报设施的;

  (二)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占用人民防空警报专用频率的;

  (三)阻挠安装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条 故意损坏警报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在警报设施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