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申报、推荐范围及程序

  第四章 检查与评选

  第五章 检查评选的条件和标准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七章 其他

  第八章 附则

  

各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苏建建[2003]247号),我局制定了《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望接文后各县区主管部门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开展好文明工地的创建活动。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1: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市貌与环境卫生,创建文明城市,全面提升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管线敷设等各项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建设局成立创建文明施工现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和文明施工现场的创建、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局质量安全管理处,负责评审和省级文明工地的推荐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文明施工现场的管理以及省、市级文明施工现场的推荐工作。

  第五条 各施工企业要成立创建文明施工现场领导机构,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的领导与管理,制定出企业创建文明施工现场的上升比率和奖惩考核办法,对在文明施工现场管理、实施过程中付出辛勤劳动的各级管理干部给予一定的奖励 .

  第六条 市、县安全监督机构在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监督的同时,对文明施工进行动态指导、监督。

  第七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现场文明施工负监督管理责任,施工单位负组织实施的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设立安全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费在工程施工招标中应当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前,应组织工程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拟定文明施工现场创建目标、规划和措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办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查的同时,应签署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绿地等进行安全防护和保护。

  第十一条 根据市政府创建卫生城责任目标要求,为保证市区文明施工现场的创建成果,市区的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特别是沿主、次干道的工程必须全部按文明施工现场的标准组织施工,为提升连云港市的城市品味作贡献。

  第三章 申报、推荐范围及程序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一个月内,由工程总承包的单位认真填写文明施工现场申报表,经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由申报单位上报至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局。

  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30%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应通过总包单位的考核;

  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统一申报,但只能申报一次。

  第十三条 具体申报推荐程序如下:

  一、各县(市开发区)的建设工程由各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将申报表上报至市建设局;

  二、区属施工企业的建设工程由各区建设局将申报表上报至市建设局;

  三、市属企业及外地进市企业在市区申报文明工地的建设工程直接将申报表上报市建设局。

  四、申报省、市级文明工地的单位除填写申报表外,还需在每年5月1日和10月1日前报送照(图)片资料。申报省级文明施工现场的工程除报送照(图)片资料外,还要报送刻录有现场图象的光盘。包括立面防护、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的防护、施工临时用电、各种机械设备以及场容场貌、材料堆放、警示标识和临时生活设施等情况。

  第十四条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市级文明工地的动态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每次检查要有文字记录;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在进行日常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符合文明施工现场标准的工程应向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提出申报要求,并及时予以推荐。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在向市报送申报材料、光盘或照(图)片时,须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情况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现场检查记录和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申报表报送时限:新开工工地在开工后三十天内。

  第四章 检查与评选

  第十七条 省、市级文明施工现场的考核实行百分评分制。评分标准分现场安全考核、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以及安全基本知识三部分,具体评分标准附后。安全基本知识主要考核项目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的掌握程度。

  第十八条 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的创建成果,市级文明工地的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市建设局建立安全、质量与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检查组,考核结果以打分表形式由考核组长签署意见上报;审定工作由市建设局成立创建文明施工现场领导小组组织审定委员会审定。

  检查、审定分上下半年,一年两次。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检查,并将验收评分表由企业专职安全管理负责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对施工现场动态管理优秀的文明施工现场由市建设局负责推荐,参加省级文明施工现场的评选。

  第二十一条 凡已申报或已推荐的工地在随机抽样或暗查中,发现有严重违反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取消评选资格。

  第五章 检查评选的条件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评选的建设工程规模要求

  一、(省级文明施工现场)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以上;(市级文明施工现场)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以上;

  二、(省级)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的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20000平方米以上;(市级)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的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20000平方米以上;

  三、(省级)安装工程造价800万元以上;(市级)安装工程造价400万元以上;

  四、(省级)市政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市级)市政工程造价为400万元以上;

  五、(省级)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300万元以上;(市级)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100万元以上;

  六、(省级)桩基工程造价为200万元以上;(市级)桩基工程造价为100万元以上。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局对经过市审定委员会审定符合市级文明施工现场标准的工程授予“连云港市市级文明现场”称号,并作为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工程费用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获得本规定所称荣誉称号施工现场的所属房地产、建筑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可在当年企业、总监、项目经理综合考评中按规定予以优先。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文明施工现场实行动态管理,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地不得列入表彰范围。

  一、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工程(产品)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发生恶性病疫或10人以上食物中毒的;

  三、发生火灾或治安、经济案件的;

  四、省、市级各类检查中,受到省、市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

  五、受到举报、投诉或被新闻媒介曝光并经查实的;

  六、因拖欠职工工资等原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有违法、违规市场行为的;

  八、钢管及塔机锈蚀,未进行除锈处理和油漆的;

  九、施工现场未做到硬(干)地坪施工的;

  十、使用未取得省建管局颁发准用证的密目式安全网和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设备设施的;

  十一、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参评。

  第二十六条 在获得荣誉称号后至竣工时,发生本规定第七章第二十五条情况的,市建设局撤消其称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连云港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