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矿产资源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并就组织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我市“十五”以及至2010年地质矿产工作的主要依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四个梅州”战略以及“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妥善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二、严格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业权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发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查上报探矿权申请,不得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三、搞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不断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要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抓紧完成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各级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四、加大投入,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完成。《规划》目标和主要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严格执行。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矿产工作的投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投资,逐步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五、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审查和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广泛宣传,接受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加强对矿山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