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委组织部、政府教育督导室(团)、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委七届七次会议精神,加快实施科教兴豫和人才强省战略,大力推进我省教育特别是农村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豫政[2004]47号)要求,制定了《河南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决定从2005年起,实行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现将《河南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各省辖市要依据《河南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澄清本届政府任期初县域内的教育基本情况,制定、完善任期内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并付诸实施,同时于2005年3月底前将本县(市、区)任期内的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任期初县域内的教育基本情况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作为任期届满前综合督导评估的参照依据。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河南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豫政[2004]47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目的

  通过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促使我省县级政府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按照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统筹县域内义务教育、幼儿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建立、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简称“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为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培养大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素质人才。

  二、督导评估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督导评估的范围为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对象是县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为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领导职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经费投入与管理、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管理等,具体评估内容见附件《河南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两基”的巩固与提高是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三、督导评估的原则

  按照经济、社会和教育的发展水平,全省159个县(市、区)划分为三类:一类县(市、区)为以城镇人口为主的城市市区;二类县(市、区)为一般的县、县级市;三类县(市、区)为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制定的《指标体系》中的有些评估标准,已对三个类别的县(市、区)有所体现,在督导评估时要区分情况,分别对待。

  督导评估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经常性检查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重在落实责任、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原则。

  四、督导评估的程序和方法

  1、县级自评。县级政府依据任期内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措施,按照本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的要求,每年年底认真进行自评。年度自评结果在下年的3月底前、届满前的自评结果应提前9个月分别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和省辖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2、省辖市年度督导评估和届满前复查。省辖市市委组织部、政府教育督导室(团)、市教育局等部门,根据每年汇总分析所属县(市、区)自评情况,组织省辖市督学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督导评估组,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年度督导评估和任期届满前的复查。年度督导评估,是对县级政府在届初教育工作水平基础上的提高程度和整体达到程度的检测性评估,年度督导评估结果于下年的6月底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任期届满前的复查,是对县级政府任期届满前的自查结果进行全面复查,复查结果应在县级政府届满前6个月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年度督导评估和任期届满前复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辖市政府制定。

  3、省级年度重点督查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省督学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督导评估组,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年度重点督查和任期届满前的综合性督导评估。年度重点督查,是在每年县级政府自查和省辖市督导评估的基础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的省级督导检查。任期届满前的综合性督导评估,是在县级政府届满前自查、省辖市复查、省重点督查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随机对县(市、区)进行的省级综合性督导评估。省级综合性督导评估一般在县级政府届满前3个月完成。

  4、结果反馈。省辖市督导评估组督导评估后,要向被督导评估的县级政府反馈督导评估结果,督导评估结果经省辖市政府审定后应及时予以通报。省级重点督查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抄报国家教育督导团,并分别抄送省委组织部、省辖市市委组织部。

  5、省、省辖市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方法:听取县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账册、会议记录等有关资料;核实相关数据和账目;召开座谈会,走访相关人员,组织问卷调查;深入部分乡(镇)、各级各类学校进行抽查。

  五、督导评估结果与处理

  1、等次界定。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指标体系》设置总分为500分,获得450分以上者为优秀,351-449分为合格,35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2、结果处理。省综合性督导评估结果列入县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对于教育工作先进的县(市、区),按豫政[2004]47号文件要求,报省政府予以表彰。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其督导评估结果视为不合格:①教师工资未按时足额发放者;②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未按时足额拨付者;③平调、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教育专项资金、学校规费收入者;④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者。对出现上述问题的县(市、区),省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取消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评优、晋升资格。

  六、督导评估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实施。省辖市的督导评估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各级政府要为督导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督导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