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常德市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人口资源座谈会议和国务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分析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找自身存在的差距,切实制定有效措施,使严重扰乱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得到查处,违法违规开办的矿山企业得到依法取缔,矿产资源管理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得到纠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得到规范。

二、治理整顿的范围与内容

全面清理2001年以来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情况。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治理整顿管理机关的不依法行政行为。包括违反法律规定批准和颁发许可证的;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不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规费的。

(二)治理整顿非法采矿行为。

1、无证开采。包括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他人矿区采矿的;持无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无效采矿许可证包括已过有效期的采矿许可证和非法定机关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擅自印制和采取涂改、擦销、拼凑等方法伪造采矿许可证,冒用他人采矿许可证进行非法开采等。

2、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划和越界进行开采。包括持有违反规划审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开采;超越平面上批准的范围越界开采;超越标高上批准的范围越界开采。

3、破坏性采矿。包括违反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规范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采富弃贫,采厚弃薄,采易弃难,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浪费的;在国家已探明的资源储量的矿区乱采资源,使整体矿床受到严重破坏的;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方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三)治理整顿非法转让的行为。包括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未经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的;以承包形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采矿的;直接将采矿权倒卖牟利的。

(四)治理整顿拒不履行采矿权人义务的行为。包括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不按规定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不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取伪报矿种、隐瞒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纳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五)治理整顿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影响电力、交通、通信、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安全的;侵占、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地质灾害监测、治理工程设施的;人为诱发地质灾害责任者,拒不履行治理责任的。

三、工作安排与部署

此次治理整顿以区县(市)为单位,逐地逐矿区开展治理整顿。主要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和动员部署阶段(2004年12月15日至2005年1月15日)。市政府召开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会议,统一部署治理整顿工作。各区县(市)按要求制定具体的治理整顿工作方案,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并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

(二)治理整顿阶段(2005年1月16日至2005年8月31日):各区县(市)在进行全面清理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对每一个矿区、采点和每宗审批发证行为进行认真清理,并填写统计表格,编制有关图件,汇总有关数据和情况。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要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做到边整边改,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无证勘查、开采的,依法予以取缔;对越权或违法颁发的"两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撤销,相关矿山予以关闭;对持有"两证"勘查、开采的行为进行规范。市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各区县(市)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选择一批大要案件公开查处和曝光。

(三)验收总结阶段。(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10月31日)。

各区县(市)政府向市政府写出治理整顿情况报告,并将各项统计表于2005年10月5日前报市治理整顿办公室,再由市治理整顿办公室组织对区、县(市)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政府成立常德市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徐超文任组长,市政府办副主任马麦秋、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钟华山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宪文、市安监局副局长饶南国、市公安局副局长彭进、市电业局副局长肖碧霖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国土资源局,杨宪文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治理整顿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组成专门工作班子。要结合实际,制定治理整顿实施方案,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治理整顿的重点地区、矿山(区),列出治理整顿清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到位。

(二)整体联动,务求实效。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国土、公安、安监、电业、监察、财政等部门要相互协调,实现整体联动。各区、县(市)在治理整顿中要深入实际,掌握实情,真正做到把情况摸清,把问题处理到位,对重大违法案件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规章制度,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管理规划,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的宏观调控和对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把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纳入依法规范有序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