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荣获中国(四川)名牌产品及中国(四川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荣获中国(四川)名牌产品及中国(四川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名牌工程”战略,进一步鼓励企业不断提升产品质量,积极争创中国(四川)名牌产品及中国(四川省)驰(著)名商标,并以此提高绵阳产品的国际、国内市场占有率,提高全市工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同时进一步规范对荣获中国(四川)名牌产品及中国(四川省)驰(著)名商标企业的奖励,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实施“工业千亿工程”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客观要求,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重点在我市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鼓励发展产业中,培育和发展一批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强、知名度高的名牌产品和极具影响力的驰(著)名商标,提高绵阳企业开拓市场、占领市场的辐射力和渗透力,并以此不断提高企业挖掘创新潜能、自主研发自我创新的能力,从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角度,提升我市工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千亿工程”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奖励条件

  (一)奖励企业属于我市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鼓励发展产业。

  (二)奖励企业要同时具有一定的规模(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一定的赢利能力(连续三年赢利)、一定的财政贡献(年实际上交税金不低于100万元)、一定的就业容量(从业人员不少于100人)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代表地方工业的特色,居同行业先进水平);新办高科技企业只要行业独特、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同一企业同年内同时获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市政府都予以通报奖励,奖金发放按最高标准发放,不重复计奖;同一产品、同一商标五年内不得重复获奖(获得更高级别的认定除外)。同年内同一企业同时获得两个以上名牌产品或驰(著)名商标一律以企业个数为奖励基准;同年内同企业同时获得不同级别的名牌产品或驰(著)名商标,只奖励高级别的认定。

  (四)以上三条由市经贸委会同绵阳质监局、工商局组织专家组负责审核。绵阳质监局、工商局在企业申报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时,首先应征求工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经市政府审核确认后,再向中国(四川)名牌推进委员会(战略领导小组)、中国(四川省)驰(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推荐,并按“高标准、严要求、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和法定评审条件及程序,评出能够真正代表绵阳工业发展水平的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凡未征求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且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不予奖励。

  三、奖励范围

  (一)在绵工业企业,凡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且有以下情形者,均可获得政府奖励:

  1、每年被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综合评审、新确认的“中国名牌产品”;

  2、每年度被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3、每两年被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综合评审、新确认的“四川名牌产品”。

  4、每年度被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新认定的四川省著名商标。

  (二)凡有以下情形者,不予奖励:

  1、每年中国名牌推进委员会、每两年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复查确认的往届中国名牌、四川名牌产品。

  2、每三年中国驰名、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复审认定的已评中国驰名、四川省著名商标。

  四、奖励依据

  (一)对国家、省名牌产品企业的奖励。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有关规定,参照其他地区对获得名牌产品企业的奖励政策,同时,结合我市坚持“工业强市”战略、实施“工业千亿工程”的有关精神。

  (二)对驰(著)名商标企业的奖励。主要依据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决定》(绵委发[2002]8号)和《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绵委发[2002]6号)精神。

  五、奖励标准

  (一)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企业奖励人民币50万元。

  (二)对荣获“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奖励人民币50万元。

  (三)对荣获“四川名牌产品”企业奖励人民币20万元。

  (四)对荣获“四川省著名商标”企业奖励人民币20万元。

  六、奖金发放

  (一)由市经贸委会同质监、工商部门提出奖励企业名单及奖励意见。

  (二)由市政府审定,并作出表彰奖励决定。

  (三)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按市政府的奖励决定兑现奖励资金。

  七、资金使用及监督检查

  (一)获奖企业所得资金应当用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宣传、名牌产品的扩大再生产和市场开拓,适当奖励争创名牌产品和驰(著)名商标有功人员。

  (二)由经贸、财政等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的企业,收回政府奖励资金。

  八、本办法由绵阳市经贸委负责解释,由绵阳市经贸委、绵阳质监局、绵阳工商局组织实施。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