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防止蔬菜污染和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危害,保障食品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蔬菜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药使用的规定,安全、合理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提倡使用生物农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的蔬菜生长激素类物质。

  蔬菜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未过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蔬菜不得采收上市。

  蔬菜生产基地应当按照蔬菜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配备相应技术人员和配置必要的检测设备,做好上市前蔬菜生产质量安全自检工作。

  二、各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和经营蔬菜的配送中心、大中型超市应当设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蔬菜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蔬菜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和专(兼)职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对进入市场的蔬菜进行质量安全检测。

  对进入流通市场的蔬菜,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季节和蔬菜病虫害发生状况确定、公布抽检品种,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抽检结果及处理情况应当及时予以公示。

  三、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配送中心、超市等蔬菜经营服务网点,应当建立和推行标签标识、进货索证、场内公示、质量承诺、质量追溯、封存销毁等制度。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配送中心、超市等主办单位须与经营户或供货商签订规范的蔬菜质量保证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对经抽样检测确定为不合格的蔬菜,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转移,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销毁或者报告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四、本市饭店、宾馆、医院、学校、机关和其他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优先从信誉好、无安全质量不良记录的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采购蔬菜,并且建立健全蔬菜采购的安全索证制度。

  五、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分工做好市场蔬菜质量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一)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市场无公害蔬菜监测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和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市场执法检查。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商场经营的蔬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对市场开办者、商场经营者销毁不合格蔬菜的工作进行监督。

  (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公害蔬菜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制定和组织实施合肥市地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标准化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企业和集体用餐单位使用的蔬菜卫生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蔬菜生产基地的监督检查,查处违规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为,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和肥料,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和肥料。

  (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蔬菜生产基地及其周边的环境质量检测和污染防治管理,并对取得食品安全质量认证的蔬菜基地定期进行环境质量的复查。

  六、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对蔬菜进行抽样检测和执法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不得以暴力、威胁等各种手段阻碍检测人员正常工作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七、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配送中心、超市等蔬菜经营服务网点销售有害物质残留量不符合标准蔬菜的,由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销毁违法销售的蔬菜;对其中经过无害化处理可以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作无害化处理,拒绝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八、凡因购销或使用不合格蔬菜,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身体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