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4]301号)精神以及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执行省政府粤府函[2004]301号文颁布的广东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中的四类和六类。其中,市直、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高要市、肇庆高新区执行四类446元/月;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执行六类377元/月。

  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