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教育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纠风办《徐州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徐州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征足、管好、用好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加大教育投入,从根本上杜绝乱收费,加快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苏政发[2003]1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金的征收

第一条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是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应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实施征收和管理。

第二条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均由各级地税部门征收。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为:我市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总额的3%,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我市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总额的1%。

第五条 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范围为:我市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各类内资企业的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地方教育基金征收标准为:月工资性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的统计口径为准)在401-500元的每月征收1元;501-600元的每月征收2元;601-700元的每月征收3元;701-800元的每月征收4元;800元以上的每月征收5元。地方教育基金按年定额一次性征收。

第六条 各级地税部门在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依照现行规定,除铁路系统、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外,其余在当地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就地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办理代开发票并代扣、代收、代征"三税"的单位,应同时代扣、代收、代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一律在成本中列支。

第七条 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做好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要做到应征不漏。对拖欠或拒绝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由地税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各级地税部门要按规定将所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及时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二、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按照"纳入预算、明细核算、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进行明细核算,统筹安排使用。

(一)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分别按核定的额度通过年终结算上缴省财政,集中用于扶持经济薄弱地区的农村义务教育和全省教育重点项目建设。

(二)地税部门代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地税部门实际征收业绩并结合其经费总体情况,按照同级地税部门实际征收入库数的1%的比例通盘考虑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中退库安排。

(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中小学布局调整、危房改造等改善办学条件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特别是要重点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不得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弥补财政赤字或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四)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政府对其所办学校的补贴,可从其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中酌情安排。

第十一条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使用要严格坚持以下程序:

(一)每年第四季度,财政部门要本着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以本年度预算总额为基数,按照与下年度基金征收基本相同的增幅安排下年的使用预算。

(二)教育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提出的预算规模,按照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资金安排的具体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及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三)经人大批准后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支出预算,按照部门预算和国库直接支付的规定实施。

(四)当年收支结余,可由教育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意见进行追加安排,并报政府同意后实施。或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结转下年,列入下年度的预算安排使用。

三、基金的监管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教育、地税、审计、监察、纠风办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报告制度: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基金管理,合理安排资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并告知同级教育部门。

(二)各级教育部门要按规定使用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做到专款专用,不断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报送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定审检查制度。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的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监察部门和纠风办要联合财政、教育、地税、审计等有关部门每年开展一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定审检查情况,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管"、"用"中的违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