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各煤炭生产企业:

  近年来,全市煤矿企业在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中,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在瓦斯治理、“数字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以及通风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等方面,累计投入资金达26亿多元,并坚持每年不间断地组织开展全市煤矿“一通三防”百日安全大会战,在提高矿井抗灾防灾能力和煤矿整体安全生产水平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市高瓦斯煤矿多,瓦斯灾害严重,近年来又出现了煤与瓦斯突出的问题。加之,全市地方各类煤矿点多面广,生产集中度低,众多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薄弱,在基础设施、安全装备、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一些低瓦斯矿井对瓦斯灾害的认识不足,对矿井“一通三防”管理重视不够。一些煤矿还存在超通风能力、超核定能力、超工时等违章违规生产现象。部分煤矿通风设施、设备不规范、不标准。矿井“一通三防”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等,都给煤矿生产埋下了严重的事故隐患,我们面临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容不得半点懈怠和麻痹。近段时间来,全国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瓦斯事故,河南省郑煤集团大平矿“10.20”和平顶山市鲁山县新生煤矿南店井(报废矿井)“11.1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以及“11.28”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等,都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煤矿安全工作座谈会议以及12月1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巩固全市煤矿“一通三防”百日安全大会战取得的成效,切实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结合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经研究决定,今冬明春在全市煤矿打一场煤矿“一通三防”和瓦斯防治专项整治的硬仗,现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加强领导,高度认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一)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关键在于搞好“一通三防”工作,而防治瓦斯又是“一通三防”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是由煤矿瓦斯事故灾难性的后果决定的。我市作为煤矿瓦斯的重灾区,高瓦斯煤矿占到全市煤矿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瓦斯绝对涌出量每分钟最高达67.7立方米,相对涌出量每吨最高达248.8立方米,在华北地区乃至全国瓦斯涌出量都是最高的。特别是通过对全市煤矿“瓦斯危险程度预测和防治对策研究”,已确认15座矿井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圈定了芹池、嘉峰、端氏三个地区为高瓦斯突出异常区,其中,芹池、加丰两煤矿正在普查预测中就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的死亡事故,这一严峻的现实充分决定了治理煤矿瓦斯的重要性。因此,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煤矿生产高危险性的实际,充分认识治理煤矿瓦斯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瓦斯为天”的思想观念,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发动,深入开展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学习,进一步增强治理矿井瓦斯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今冬明春大打一场煤矿瓦斯防治仗,有效防范矿井瓦斯事故和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全面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全面提高矿井安全装备水平,全面提高矿井综合治理瓦斯的能力,为全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二、突出重点,全面强化煤矿瓦斯的综合治理

  今冬明春搞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关键是要通过深入细致的不间断的监督检查,认真查找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大投入,加强管理,把问题和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有效实现矿井瓦斯的综合治理。结合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重点要抓好“六查”:

  (二)查管理制度。矿井“一通三防”和防治瓦斯管理的12种规章制度(矿井瓦斯系统管理制度、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局部通风管理制度、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排放瓦斯管理制度、巷道贯通管理制度、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防灭火管理制度、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爆破管理制度等)是否健全、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落实和执行到位;是否编制了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进行了年度演练,每个井下从业人员是否熟悉矿井避灾路线。突出矿井、突出危险矿井“四位一体”(预测预报、措施实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整体综合防治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强化了全员培训、是否严格按规定部署采掘和生产作业计划。

  (三)查机构和人员。各级各类煤矿是否设置“一通三防”管理机构,是否建立了由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的“一通三防”工作责任体系,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突出危险矿井及21万吨/年以上的矿井是否配备了总工程师,21万吨/年以下矿井是否配备了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是否按照省局晋煤监安一字[2004]250号文《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的要求配齐配足,持证上岗,驻矿安监员是否配备并严格履行安全职责。

  (四)查安全装备。年产6万吨以上煤矿是否实现了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煤矿使用单回路电源线路供电,是否配备了备用发电机组并确保能够随时启动;是否装备了安全监控系统,具备瓦斯抽放条件的矿井是否装备了瓦斯抽放系统,是否建立了综合防尘系统,并确保完好正常运行;光学瓦检仪、电子瓦检仪等装备是否配齐配足,入井人员随身携带自救器是否确保100%配带并会正确使用(突出与突出危险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并进行了合格的检测检验;高瓦斯矿井、高突出矿井、高突出危险矿井的井下作业人员,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及特殊工种人员是否配备了瓦斯报警矿灯;瓦斯监控探头是否每7天进行一次校验,监控设备的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是否每7天进行一次测试。

  (五)查电气设备管理。加强电气设备管理是防治矿井瓦斯事故的重要环节。重点要查:1、从源头上查使用的各种电气设备是否有产品合格证和煤安标志,以及入井前是否进行了安全性能检查和是否有检查合格证;2、从运行上查使用的各种电气设备是否完好运行,各种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无失爆现象;3、从管理上查对使用的各种电气设备是否做到了定期检查维护和检测检验,井下机电峒室管理是否规范,切实达到防火、防爆等保安要求,以及图纸、资料是否齐全。特别是煤矿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无计划停电现象。

  (六)查“五超”生产。冬春季节是煤炭生产销售的旺季,各级各类煤矿企业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超核定能力、超定员、超工时、超界层生产现象。地方国有煤矿是否严格按照省局批准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乡镇煤矿是否严格按照2002年全市核定的矿井生产能力组织生产,3万吨/年以下(含3万吨/年)的矿井作业面每班作业人员是否超过了9人,9万吨/年以下(不含9万吨/年)未实现壁式新采的矿井井下工人每班是否超过29人,9万吨/年以上的矿井井下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县(市、区)主管部门严格核定人员进行组织生产。所有矿井是否有延长井下矿工作业时间,是否存在越层越界开采的现象。

  (七)查通风质量达标。在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中,要把通风质量标准作为重点工作来抓,重点要查煤矿企业是否具备独立、可靠、稳定的通风系统,风量满足矿井生产要求;通风设施是否完善;是否进行了矿井瓦斯年度等级鉴定;井下是否杜绝了无风、微风、串联风作业;井下临时密闭、永久密闭是否进行了编号、登记、建档:“一通三防”大会战查出的隐患是否认真进行了整改;矿井防尘系统是否完善并正常使用;井下通风牌版是否健全并及时认真填写等。对“一通三防”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是否一律进行了停产整顿,安全评价达不到A、B类的矿井是否一律进行了停产整顿,达不到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整改无望的矿井是否一律实施了关闭。

  三、严格要求,认真搞好今冬明春瓦斯防治工作

  (八)为确保今冬明春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取得成效,各县(市、区)安监局(煤炭局)、市直各单位和煤矿企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挂帅,认真制定和落实方案,确保矿井瓦斯治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九)此次开展的今冬明春瓦斯防治活动,以各级各类煤矿企业为主进行,县乡两级安监煤炭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不间断的监督检查,县乡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市里抽调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督查,督查覆盖面要达到20%。

  (十)各级各类煤矿企业要借此次活动的东风,逐矿建立“一通三防”工作档案,对矿井“一通三防”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都要全部建档登记,确保实施有效的整改和治理。要认真结合煤矿生产的实际,从矿井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工种、岗位,从治理瓦斯的每一项措施上,认真对照要求和规定进行完善和整改,缺啥补啥,确保瓦斯治理取得成效,确保每一个矿井不发生瓦斯事故。

  (十一)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对煤矿提取安全费用情况进行重点督查,确保专款储存、专项使用。特别是各级各类煤矿要把50%的安全费用用于矿井“一通三防”治理工作上,确保瓦斯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十二)继续开展瓦斯危险程度预测工作,在全市已确认沁河、芦苇河流域15座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基础上,重点对长河流域、高平西部的高瓦斯矿井开展危险程度预测,并制定严密的防治对策。特别是对已经确认的突出矿井、突出危险矿井要重点加强监管,认真落实防突安全责任制、防突管理制度、建立防突专业机构、制定防突技术方案、配备防突检测设备、培训全员防突知识,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有效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十三)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是防治瓦斯的根本措施,是从源头上治理瓦斯的治本之策和关键之举。对具备条件的矿井要实行强制的抽放,对已经实现瓦斯抽放的矿井要加强监管,严格执行《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定》(煤安字[1997]189号)和《晋城市煤矿矿井瓦斯抽放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晋市安监管办发[2004]109号),必须补充配备计量装置、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图纸资料,确保安全运行;加强抽放方法、钻孔布置、抽放管理等问题的研究,确定合理的抽放参数,努力提高瓦斯抽放率。特别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突出危险矿井必须进行本煤层预抽,使瓦斯抽放在瓦斯治理的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十四)加大对低瓦斯矿井的安全监管力度,不仅要从从业人员的素质抓起,而且要全面加强现场管理,严防麻痹侥幸生产。借此次瓦斯防治活动的东风,要对全市所有的低瓦斯矿井开展一次专项治理。

  (十五)对加强瓦斯管理的各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矿井,对特殊工种人员配备不足且未持证上岗的矿井,要实施限期进行整改和落实;对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工作面定员管理和按要求进行井下密闭管理的矿井,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对瓦斯管理必要配备的仪器、设备不全的矿井,对存在“五超”(超通风能力、超核定能力、超工时、超定员、超界层)生产现象的矿井等,一律实施停产整顿。

  (十六)煤矿企业作为瓦斯治理工作的主体和关键,在今冬明春瓦斯防治的活动中,各级各部门不仅要确保安全监管工作到位,而且要认真落实煤矿治理瓦斯责任制,对不能够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不认真落实瓦斯治理措施的矿井,导致事故发生的要实行严查重处,并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瓦斯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生产矿井的打击力度,严防关闭矿井的死灰复燃。

  (十七)各级政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部门)、安监站以及相关部门都要积极行动起来,按照职责分工,对此次瓦斯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要认真查制度和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查隐患治理整改情况、查责任落实情况,要对各类煤矿瓦斯治理和“一通三防”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排查,确保瓦斯防治取得明显成效,不走过场。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