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民工工资工作(以下简称“双拖欠”清理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局势的稳定,也关系到建设领域市场经济秩序的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党中央、国务院对全国范围内的清理建设领域“双拖欠”工作十分重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我区清理建设领域“双拖欠”工作作了一系列重要指示,11月24日召开了全区“双拖欠”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为保证中央和自治区对我市清理建设领域“双拖欠”工作各项方针和政策落到实处,确保清欠工作目标的实现,切实维护建设领域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广大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认真做好“双拖欠”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双拖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双拖欠”清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带头学习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全责的清欠专项工作领导机制,按照市政府批准调整充实后的拉萨市“双拖欠”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都要成立或调整充实“双拖欠”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县(区)财政拨出专款,保障清欠工作的正常开展,从政府办、发改、财政、劳动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认真研究清欠问题,努力探寻清欠方法,积极采取清欠措施,全面部署清欠工作,力争使我市清欠工作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和成效。

二、明确任务,分工协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要求,我市要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双拖欠”问题,同时要尽快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我市2005年以后建设领域新开工的工程不再发生新的“双拖欠”。我市清欠工作的原则是:严密部署,力求实效;明确责任,层层落实;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有令不行,严肃追究。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的行政一把手为本县(区)本部门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市人民政府将把清欠工作完成的好坏作为各部门的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层层签订清欠工作责任书的方式,明确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的清欠责任,对清欠工作不努力、措施不当,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将严肃追究责任。拉萨市“双拖欠”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积极协调和指导各县(区)、市直各部门的“双拖欠”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加强对建筑市场及建设领域“双拖欠”清查监管力度,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进行严肃处罚。各县(区)“清欠办”要按照市“清欠办”的要求,严格认真、及时准确地做好清欠工作。2003年底前竣工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存在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要进行全面的清理排查,制定并实施还款计划,确保在2005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其他资金来源的工程项目拖欠款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还款计划,确保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清欠;对2004年以后竣工工程拖欠工程款的也要认真清理排查,于2005年5月31日前制定还款计划,确保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清欠。对建筑企业用工引起的劳务合同纠纷,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及时排查,在2005年春节、藏历年前,确保解决2003年底前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并制定出2004年以来拖欠民工工资解决方案和还款时间表,及时上报市“清欠办”。

各县(区),市直交通、水利、电力、电信、教育、农发、政法、房地产开发等部门要密切关注本行业内项目建设“双拖欠”情况的动态,积极配合市“清欠办”协调处置清欠工作。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谁的孩子谁抱走”的方式,由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认真承担起建设工程中“双拖欠”的清理责任。

三、强化措施,确保成效

一是由市“清欠办”按表格分类印发到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逐项填报汇总并说明拖欠情况。特别是要严格按照国家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援藏资金和超概算投资资金等进行严格分项,认真填报各项目的工程拖欠款和属性,并根据各项目具体情况,逐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虽然此前各部门已上报市“清欠办”并作了书面承诺,但有的数据不详细,项目中的分类拖欠情况不明确。下一步,要认真核实填报数据,按照市“清欠办”的要求于12月10日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并要求各项目法人单位制定出还款计划和签订责任书;各县(区)、市直各部门的清欠工作总结以及2005年至2006年清欠工作计划等材料及有关表格务必于2004年12月10日前上报市“清欠办”,12月13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12月15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联系电话:0891—6332783 6323006(传真)

二是我市清欠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由市政府抽调发改、建设、财政、劳动、交通、水利、教育等8个单位的工作人员集中办公,提高工作效率。并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到各县(区)、市直各门调查摸底每项建设工程有无拖欠情况。对未认真进行排查,统计数据不严谨,漏报、瞒报和谎报的,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认真做好建设领域年末初的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进一步清理喝建筑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目前,全市建筑施工企业正值工程停工,民工返乡之时,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严防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对拖欠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和业主单位,要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兑现民工工资。对因工程承包企业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转借转让资质给第三方(含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而造成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要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连带责任,并由其先行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将其记入不良记录,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并视情况处以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甚至取消资质或逐出我市建筑市场等处罚。

四是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认真落实各类项目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对属国家投资,由于建设资金未及时到位而造成工程拖欠的建设项目,项目申报部门要通过原投资渠道积极申请落实资金,认真制定并落实还款计划;对属地方各级政府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未到位造成的工程款拖欠的项目,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清欠,制定并落实还款计划;对属因设计变更,工程增量等造成拖欠的项目,由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商定,项目主管部门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清欠并落实还款计划;对属社会资金投资,因资金未到位造成工程拖欠的项目,由各县(区)清欠部门督促投资人尽快落实资金及时清欠,认真制定并落实还款计划。

五是对存有“双拖欠”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得到彻底解决前,发改、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审批规划等环节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等问题。

六是要尽快建立起长效机制,确保我市在2005年以后建设领域新开工的工程不再发生的新的“双拖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避免资金不足的企业进入建筑市场;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和明招暗定等行为,加大力度综合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防止非法用工行为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发改委等项目审批部门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对建设资金未到位的工程,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未能切实解决“双拖欠”问题的部门不再批新项目;各县(区)建设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进一步严格建设领域劳务用工管理督导工作,引导农牧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县(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拖欠民工工资举报制度和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工作机制,加强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对侵犯民工和工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