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调动各方面力量,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建立完善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紧紧围绕以民为本、为民解困这一宗旨,坚持城乡统筹,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创新,逐步在全市建立起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专项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的原则,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救助和帮扶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公开;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量力而行,确保各项救助资金及时到位;坚持救助经费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和挪用,并定期进行审计,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重点

  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总的要求是:按照统一、规范、完善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以政府救济制度为主体、社会互助制度为补充的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责任明确、政策完备、资金落实的工作机制,努力做到救助工作的城乡一体化、形式多样化、管理规范化和服务社会化。

  (一)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全面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人均收入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家庭,按照《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时办理低保手续。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保障资格审批、保障金发放和保障标准调整的程序;实行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完善资金筹措机制,确保资金不拖欠发放、按月发放和社会化发放;全面落实低保对象的优惠政策,凡涉及低保家庭的学生学杂费、医疗费及水、电、燃气等费用,按《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给予优惠照顾。

  (二)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张店、淄川、博山、临淄、周村、桓台、高新区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高青、沂源暂继续实行农村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制度,2005年转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区县、高新区自行确定,一般每年不低于700元,并随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定程序是:本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审核、区县或高新区民政部门审批,由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发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定实行公示制度。

  (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区县、高新区和乡镇列入财政预算。

  (5)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乡镇按季度凭证或银行代发等形式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低保对象的收入变化情况适时进行复查和调整。

  2、农村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制度实行农村定期定量救济的保障对象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一致。救济标准由实行该项制度的县根据各自实际自行确定,在保证粮食等实物的前提下,分别给予相应的救济资金,并实行按季度凭证发放。申定程序是:本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由县民政部门发给《农村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证》。农村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对象的审定实行公示制度。

  (三)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三无”对象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五保供养政策。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1)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3)无生活来源的。

  2、供养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按照省里提出的参考标准,集中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

  3、供养方式。对五保供养对象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分别实行集中供养、分散供养和“五保村”供养,以集中供养为主。实行分散供养的,应由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受委托的扶养人与五保对象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4、供养资金的筹集。五保供养资金由县乡财政承担,并列入预算。村级组织要做好五保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有条件的村,要在资金方面积极承担五保供养义务。

  5、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加大敬老院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分期分批对现有条件较差的敬老院进行改造,提高敬老院接纳水平和五保供养入院率;加强敬老院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实施困难群众专项救助制度

  建立市和区县城乡困难群众专项救助制度。救助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每年接受的“慈心一日捐”资金中的一部分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其它。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每年一度的“慈心一日捐”活动,为专项救助筹集资金。同时建立经常性的社会捐赠制度,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设立经常性捐助站点,随时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款物。

  1、城市居民的专项救助制度

  城市居民专项救助是指少数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子女上学、住房、治病等方面确有困难而给予一定补助的救助制度。城市居民的专项救助金采取以区县级救助资金为主、市级救助资金适当补助的办法筹集,每年对救助对象发放一次。发放程序是:个人申请(凭低保证及有关证明)、居委会评议、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或高新区民政部门审批。

  (1)医疗救助制度。城市低保对象中患大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原则上每年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资金救助。

  (2)教育救助制度。城市低保家庭中子女上学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教育救助。救助范围、标准和时间由区县、高新区自行确定。

  (3)住房救助制度。城市低保对象除享受《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中规定的有关住房优惠政策外,要积极探索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租房补助等住房救助制度。

  2、农村专项救助制度

  农村专项救助是指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的家庭和农村五保对象在子女上学、住房、治病等方面确有困难而给予一定补助的救助制度。

  (1)医疗救助制度。凡已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区县、高新区或乡镇,上述家庭人员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所在区县、高新区负担。其中对少数经合作医疗报销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每年救助一次,救助时间和标准由区县、高新区自行确定。申请、审批程序按照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执行。

  (2)教育救助制度。救助对象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定期定量救济特困户子女上学确有困难的家庭。每年救助一次,救助时间和标准由区县(高新区)自行确定。具体程序是: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申请、村委会入户调查并填写意见、乡镇审核、区县或高新区民政部门审批并张榜公布后,直接发放给救助人。

  (3)住房救助制度

  救助对象为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特困户或五保户中的无房、危房和房屋失修户,住房救助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摸底调查,确定名单并张榜公示,报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实行多方筹资和帮扶的办法实施救助。

  (五)灾民救济制度

  1、救济对象为受自然灾害影响而导致人均口粮每天不足500克或御冬衣被无力解决的农村家庭。

  2、救济的标准,一般按每人每天500克口粮计算,扣除自产口粮,缺额部分给予救济。一般以发放粮食、衣被等实物为主,具体形式由区县、高新区自行确定。

  3、救济的程序,对每年春荒、冬令的灾民困难户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经村民代表讨论、乡镇审核、区县或高新区民政部门确定。张榜公布后,发给“灾民救济卡”,评卡领取。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互助制度

  1、继续动员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志愿者与困难家庭建立长期稳定的帮扶对子,因户制宜,及时为困难家庭提供实际有效的帮助。

  2、各级工会“送温暖”基金、共青团“希望工程”基金、妇联“春蕾计划”基金、残联“扶贫工程”基金、卫生部门的医疗救助基金、教育系统的“助学基金”、农业部门的“扶贫工程”基金等,要继续规范完善,并注意整合资源,形成最大效应。

  三、切实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救助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搞好调查研究,积极探索相关救助制度,制定相应的政策,确保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为全市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