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铁岭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

铁岭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44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保留铁岭市财政局,县处级建制。铁岭市财政局是负责全市财政收支、财政政策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划出的职能

  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划给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为:

  1.贯彻实施国家、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市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政策、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2.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和转让行为,负责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审核工作。

  4.汇总分析企业国有资产情况;统计评价国有企业经营绩效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财政方面的方针、政策;拟定和执行全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市与县(市)、区的分配政策。

  (二)贯彻执行《预算法》,拟定全市财政发展计划,编制财政预算、决算;受市政府委托,编制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执行市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全市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根据全市财政预算安排,会同税务部门共同拟定税收收入计划。

  (四)组织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拟定并组织执行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拟定并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

  (五)管理全市财政公共支出,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收支;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制定需要全市或市本级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

  (六)办理和监督全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市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支出;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负责县乡财源建设工作。

  (七)管理全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八)拟定和执行市政府内、外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国家有关部门、银行对我市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的有关业务。

  (九)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企业分行业的会计制度;制定有关会计规章制度;组织和管理财会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监督财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事项进行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审核和管理国家赔偿费用。

  (十一)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宣传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疗费用管理的各项政策,制定全市医疗费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方针、政策。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管理局机关的日常政务工作;起草全局性的工作计划、总结和政务工作规章制度及有关重要报告、文件;筹办全市财政系统的重要会议;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组织编写《财政情况》、《财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和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保密、信访、档案等项工作;组织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有关财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上报工作;组织依法行政,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审核市级国家赔偿费用申请;监督检查财政行政处罚工作;组织汇编财税法律法规。

  (二)综合科

  研究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提出工资、价格、住房制度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负责重要财政改革方案的研究和协调;拟定各项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政策;负责全市非税收入政策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拟定城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管理住房资金;监管彩票资金及有关业务;负责所分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预算科

  研究财政体制改革和调整,拟定预算管理制度;研究提出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综合分析预测评价全市国民经济运行形势,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负责编制全市和市本级年度预算草案、市本级非税收入收支计划;分析报告全市及市本级决算执行情况;汇总审定市本级各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制定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管理办法;审查、批复市级部门预算;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项的审核报批;汇总年度地方预、决算,指导地方预算管理;拟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区域财政政策,负责市对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工作;负责制定地方税收管理政策;制定国家税收政策在地方的实施办法;与税务部门共同负责制定和转发国家下达的税收政策具体意见;承担与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联络工作;负责对市审计局有关预算审计的联络工作;组织指导预算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建设。

  (四)国库科

  拟定国库管理制度和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市财政资金调度;负责部门预算的执行和预算执行分析工作;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编制汇总市本级及全市财政总决算;统一管理市财政的银行开户;拟定政府国内债务管理制度,受上级财政部门委托,承办国债发行、兑付的有关工作和二级市场的管理;研究国债市场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管理市本级预算外资金专户;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工作;参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的预决算编制;负责日常的工资管理和核算,按月向委托银行提供新的职工工资数据文档,及时拨付职工工资;编制月份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支出报表,与委托银行及局有关科室核对有关数据;办理工资、补贴等追加追减事项。

  (五)行政政法科

  负责管理党政机关、政法机关、群团组织(含财政拨款的社团组织)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综合研究分管部门的财务改革;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组织拟定行政部门财政支出政策、开支标准;监督分管部门和系统的行政事业经费和财政专项资金及民兵事业费、武警经费的执行;参与编制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中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考核项目效益;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和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负责所分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教科文科

  负责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出版、文物、人口计生、体育、广播电视等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归口企业的财务工作;参与分管系统的财务改革;研究制定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提出优化事业支出结构的建议;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组织拟定事业单位财政支出政策和开支标准;监管分管部门和系统的行政事业经费和财政专项资金;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建议;参与编制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监督检查项目实施中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配套情况,考核项目的效益;制定分管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和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参与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标准的确定及人员编制管理等;负责所分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企业科

  负责管理地方企业(不含流通、农业、教科文、金融行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改革,参与分管企业所涉及的各项财务改革;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拟定分管企业的行业性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等有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参与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改革等工作,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管技术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监管分管行业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分管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参与编制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拟定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分管企业亏损补贴和税收返还工作;归口管理和分配市级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考核项目效益;汇总分析分管范围内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财务情况;负责所分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八)经济建设科

  负责管理经济建设投资行业的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参与研究经济建设投资、分管行业的各项财务改革及财政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研究制定财政投资政策,拟定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管分管部门和系统的行政事业经费和财政专项资金;参与编制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织审查或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考核项目效益;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和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负责招投标项目的标底审查并参与其标底审定工作;管理派驻的重大基建项目财务监督员;负责与有关部门进行投资领域的政策协调和制定建筑经济政策等;负责所分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九)流通科

  负责管理商业(包括商办工业)、粮食(包括粮办工业)、外经贸、旅游、饮食服务、物资和供销合作社等行业的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境外企业的财务工作;综合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改革,参与研究流通体制改革,参与分管行业的财务改革;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拟定分管系统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监管分管部门和系统的行政事业经费、财政专项资金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参与编制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考核项目效益;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财务情况。

  (十)农业科

  负责管理农业(包括畜牧、农机)、林业、水利、水产、气象等行业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乡镇企业的财务工作;研究制定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村改革的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参与分管系统的财务改革;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负责所分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拟定分管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管分管部门与系统的行政事业经费和支农、扶贫及重要救灾防灾等财政专项资金;参与编制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考核项目效益;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和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

  (十一)债务金融科(市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

  负责管理全市政府债务(包括外债及国债外的内债)和地方金融机构(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工作;拟定并监督执行全市政府债务管理和地方金融机构(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全市政府债务进行监控与核算;管理国家有关部门或银行对我市的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的转贷业务;参与编制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考核项目效益;拟定担保业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对担保业实施监督和管理。

  (十二)社会保障科

  负责管理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社会救济、优抚、福利和社会保险事业系统的财务工作;综合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参与研究制定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政策和制度;参与分管系统的财务改革;参与编制并组织执行社会保障预算;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拟定分管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开支标准;管理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监管分管部门的行政事业经费、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会保障基金;参与编制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负责所分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检查项目实施中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考核项目效益;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和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

  (十三)会计科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综合研究会计改革;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组织实施会计监督;管理全市财会人员;组织和管理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及职称管理工作;组织和监督全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及会计电算化考试工作;汇总反馈会计工作的主要情况。

  (十四)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负责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政府采购资金的归集和支付;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管理;审批采购入因特殊情况需采用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规定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进行资格认证和开展培训活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政府采购的行政复议;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专家库;负责管理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机构,审批委托代理事项;负责对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考核;指导各县(市)、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置及车辆编制的管理工作。

  (十五)监督检查科

  负责管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综合研究财政监督检查的改革;拟定有关财政监督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案件;监督市级预算内外收入的征管、解缴、退付和支出的使用情况;汇总反馈全市及市本级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情况;监督局内各业务科室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局属单位财务收交管理情况;组织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

  (十六)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工作,解决和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十七)医疗费用管理科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疗费用管理的各项政策,制定全市医疗费用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本级医疗费用的管理和对县(市)、区医疗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编报医疗费用经费执行情况报表;负责市直由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医疗费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医疗费用的日常业务工作。

  (十八)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干部调配、人事劳资、干部教育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和精神文明建设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的培训规划;指导各县(市)、区的财政培训工作;组织和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人员的出国(境)考察和培训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及机关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财政局编制94名(行政编制34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3名,事业编制57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4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副科长(副主任)职数19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