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铁矿开采秩序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新余市铁矿开采秩序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业市场经济秩序,加强铁矿资源的勘查、开发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铁矿资源,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促进我市铁矿开发健康有序发展,为“决战三年实现工业销售收入500亿”提供资源保障,根据《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我市铁矿开采秩序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整顿铁矿勘查开发秩序、消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为主要内容,以查处非法采矿、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为重点,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决果断地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彻底清查和严厉打击,逐步建立铁矿勘查开发良好秩序,切实解决矿山企业布局不合理、资源浪费严重、安全隐患较多和破坏环境严重等问题,有力推进铁矿矿业结构和矿业增长方式转变,提高铁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水平,增强铁矿资源对我市钢铁工业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整顿范围和重点

  本市范围内的所有铁矿采矿场和选矿厂。重点乡镇(矿区)为渝水区良山镇和下村镇、分宜县钤山镇、仙女湖区九龙山乡。

  三、目标任务

  ㈠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实现铁矿勘查开采秩序根本好转

  1、凡无证勘查开采铁矿的,一律予以关闭;

  2、凡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按无证开采论处;

  3、屡次越界开采或拒不退出越界范围的,一律停产整顿;

  4、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及选矿厂,一律停产整顿;到期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一律予以关闭;

  5凡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持其它矿种采矿许可证开采铁矿的、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的,均按无证开采论处;

  6、不符合环保、水保要求,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一律停产整顿。

  ㈡整合铁矿资源。按照《新余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布局不合理的小矿山、小选厂,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通过关闭、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整合,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促进矿山和选厂合理布局,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㈢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由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铁矿探矿、采矿权设置方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铁矿探矿、采矿权。

  ㈣规范铁矿产品的流通秩序。根据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同质同价、互利合作的原则,铁精粉优先供应新钢,确保新钢公司发展需要。

  四、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㈠组织发动阶段(4月底至5月25日)

  制定铁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方案,开展铁矿专项整治宣传活动,成立治理整顿领导机构,对整治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发动。

  ㈡集中整治阶段(5月25日至8月底)

  铁矿专项整治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各地要按照工作方案的部署,对本辖区内的铁矿勘查开采活动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掌握非法采矿情况,重点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对无证勘查开采铁矿行为,没收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并依法予以罚款,直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凡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对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持其它矿种采矿许可证开采铁矿的、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越界开采铁矿的,责令其退出超越的矿区范围,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拒不退出越界范围或屡次越界开采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对非法转让矿业权的,坚决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破坏植被造成水土严重流失的矿山,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区)在专项整治中要突出重点乡镇(矿区),集中力量抓好重点整治,加强法制宣传,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市整顿领导小组要派出督查组,不定期到各县(区)检查督促铁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㈢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县(区)对照治理整顿工作方案,进行认真的自查。9月30日前,各县(区)对本辖区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其补课。

  五、措施和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为加强我市铁矿开采秩序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成立新余市铁矿开采秩序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何萍高副市长任组长,王其德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廖竣市安监局刘绍刚、市经贸委胡为初、市公安局刘祖、市工商局范美荣、市环保局钟红光、市监察局陈秉正、市水利局周开焕、市林业局易有根、赣西供电公司郝跃武、分宜县政府赖新云、渝水区政府罗国卿、仙女湖区胡柳、高新开发区钱水保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治理整顿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廖俊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安监、公安、环保、经贸、水利、林业等部门各抽调一名业务骨干参加。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辖区内铁矿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

  ㈡搞好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各级政府要大力开展铁矿专项治理整顿的舆论宣传和发动工作,宣传工作中要突出重点、形式多样,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作用,通过宣传发动,提高业主依法办矿和依法管矿的意识,取得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与配合。

  ㈢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实行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权威性。国土资源和经贸等部门负责铁矿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国土资源部门还要对各种非法开采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案件的查处工作。安监部门负责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及选矿厂,选矿厂尾砂库安全专项整治按余安[2005]05号《关于印发<新余市深化选矿厂尾砂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由安监部门实施。环保部门负责对违法排污和污染环境的整治;水利和林业部门负责对破坏森林植被,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整治。对依法关闭的矿山,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电力部门要切断电源,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各县(区)要集中力量,精心组织辖区内铁矿专项整治,突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重点,狠抓工作落实,务求取得实效。特别是取缔非法采矿,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安监、公安、经贸、工商、环保、水利等部门联合执法,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果断,及时处理。要强化整顿纪律,对整顿工作不力、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包庇纵容非法采矿,未完成整顿任务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乡镇凡发现一处无证非法开采铁矿未及时处理的,要追究乡镇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