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司法局,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师事务所,市公证处、第二公证处:

  为确保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得到维护,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针对我市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及构建和谐马鞍山的客观需要,制定《马鞍山市法律援助受案范围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降低了法律援助的门槛。现将该规定予以印发,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二OO五年五月十八日

马鞍山市法律援助受案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我市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援助的对象是:

  (一)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

  (二)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

  (三) 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收养人员;

  (四) 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孤寡老人、孤儿;

  (五) 其他确实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可以扩大为法律援助对象:

  (一)正在接受社会救济的五保户、特困户、灾民;

  (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

  (三)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的人员;

  (四)持有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的农村村民。

  第三条 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范围: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四)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五)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

  (六)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有下列情形,经当事人申请,可以扩大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一)因身体遭受不法侵害,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的;

  (二)因虐待、遗弃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的。

  第四条 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范围: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障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损害赔偿的;

  (八)确需法律援助的其他法律事项。

  有下列情形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扩大为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一)因身体、健康遭受他人损害而请求赔偿的;

  (二)妇女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原因而引起婚姻纠纷的;

  (三)请求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的;

  (四)残疾人、老年人请求借款人清偿义务的;

  (五)农民工索要小额工程款的;

  (六)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城镇居民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五条 公证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赡养、抚育、扶养协议;

  (二)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赔偿协议;

  (三)盲、聋、哑人和其他残疾人、孤寡老人、孤儿追索侵权的赔偿协议;

  (四)国家赔偿协议;

  (五)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发放协议;

  (六)其他确需公证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给予法律援助外,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是受援对象和受援范围均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

  第七条 当涂县的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由当涂县司法局另行制订标准。

  第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