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和决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促进依法理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预算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包括:

(一)预算草案的编制。

(二)预算执行。

(三)预算调整或变更。

(四)决算。

第三条 监督主体及职权范围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或变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定、命令和决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级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或变更方案的初审工作,提出审查报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编制市本级预算、预算调整或变更方案、决算草案,并监督市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第二章 预算编制的初步审查及批准

第五条 预算的编制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依法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本级预算草案,由财经工委进行初审。

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草案编制依据及说明。

(二)市本级预算收入、支出表(科目列到类、重点支出和法定支出列到款)一般预算收支表和基金预算收支表。

(三)市财政资金安排的主要建设项目支出表和基金安排的重大项目表。

(四)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或补助支出表。

(五)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

(六)预算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表。

(七)经批准实行部门预算的各部门收支预算表。

(八)政府采购计划表。

第六条 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财经政策。

(二)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是否符合建立公共财政原则,是否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

(三)预算收入的编制是否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相适应,收入是否可靠、合理。

(四)预算支出的编制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农业、教育、科技重点支出安排是否达到法定增长比例,社会保障支出是否落实,专项资金安排是否合理。

(五)预备费是否按法定比例设置。

(六)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是否合理。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初步审查本级预算草案时,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初步审查市本级预算草案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委员会、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并提供相应材料,可以听取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汇报。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作关于本级预算和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上年度本级预算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供市本级预算收入、支出表及有关资料,由各代表团审查,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提出审查报告和关于本级预算的决议草案,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决议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草案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数额安排支出。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的监督方式

(一)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部门及重点项目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定期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本级预算,包括部门综合预算执行情况汇报;每年七月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审计,由市审计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财政和税务部门应按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预算执行情况和税收完成情况表。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重大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编报预算,严格按批准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和实现预算决议采取的各项措施。

(二)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有无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有无截留、占用或者挪用收入。

(三)按照批准的本级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情况。

(四)专项资金、预备费和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五)接受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六)财政借贷资金的担保、使用、管理及市政府债权债务情况。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就专项经费支出使用情况听取专题汇报,也可以组织有关代表、部门和专家进行专题评审,并提出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负责地进行整改落实,并予以反馈。市人民政府对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预算调整或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市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必须调整预算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市人民政府对重点支出调增、调减时,如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预算资金的调减,基本建设支出调增,须经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或变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调整或变更前编制方案,说明预算调整或变更的原因、项目和数额,及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二)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或变更方案及财经工委的审查意见,作出关于预算调整或变更的相应决议。

(三)预算调整或变更决议由市人民政府执行,并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的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应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因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而增加的预算支出。

(二)因国家、自治区政策变动而引起的市本级预算收支的增加或减少。

(三)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第二季度向人大常委会作出上年度市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报告提交时间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报财经工委。市本级决算草案应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列决,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动较大的应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按《审计法》的规定对市本级预算和部门综合预算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如实、完整、及时地提出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及财经工委对市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调增调减及平衡情况。

(三)重点支出是否得到保证。

(四)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情况。

(五)上级专项拨款、税收返还及补助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对上年审计发现问题纠正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审批财政决算草案的程序

财经工委对决算草案初步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市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市本级财政决算报告草案时,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对报告的讨论意见和财经工会审查报告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中提出问题、建议,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法定程序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纠正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责令有关部门或责任人做出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不如实编报预算草案、部门综合预算草案、决算草案,未经依法批准和备案,擅自调整或变更市本级预算,市人大常委会应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或决议,给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造成损失的,市人大常委会应责成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