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全面推进

  (一)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限制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就业的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规定。严禁对进城就业农民乱收费,切实保障农民进城就业的合法权益。各市、区要将有关情况于6月15日前书面报送市劳动保障局。

  (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深入调研,制定本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制,尽快启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要求,建立城乡并重的就业制度,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免费为农民进城就业提供就业登记、信息引导、职业指导、政策咨询、职业介绍等一站式、一条龙的就业服务。农民工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规定执行。

  二、健全机制,落实保障

  各市、区要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主要考核目标,实行考评制度,确保农民进城就业有序进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农民进城就业的工作机制:一是要健全公平机制。要为农民进城就业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服务。二是要健全保障机制。各地要积极研究制定适合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和措施,确保农民工得到社会保险的惠泽。三是健全监察机制。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将农民进城就业的权益,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重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伤、劳动争议等问题,切实维护农民进城就业的合法权益。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