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为了全面提高我市农村教育水平,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不断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充分发挥农村教育在我市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针对目前我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及城市低保家庭的学生免收杂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收杂费的对象

  市区和县城行政区划以外的农村小学、初中在校学生以及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小学、初中在校学生。

  二、免收杂费的标准

  按我市“一费制”规定收取的基本杂费标准给予免收。

  三、资金来源

  免收杂费后减少的办学经费由市、县财政予以补贴。按照义务教学“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综合考虑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市与各县(市、区)财政负担补贴比例为:陵川县5:5;城区、沁水县4:6;阳城县、泽州县、高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7.

  四、申报及审批程序

  免收杂费的农村初中、小学生,在新学期开学后,由其所在学校编制申报花名册,报县教育局审核汇总,并经县财政局审核签章后上报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审定。

  免收杂费的城市低保家庭初中、小学生,在新学期开学后,由学生本人持当月领取低保金储蓄卡或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学校申报,经学校审核后编制申报花名册,报县教育局,县教育局汇总后报县民政局和财政局审核,经三部门签章后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审定。

  五、资金拨付

  市、县财政负担的补贴资金应足额列入本级当年财政预算。

  市级负担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教育部门提供的免收杂费人数、标准及规定的负担比例,每年在春、秋季开学后分两次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市级拨付的补贴资金15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负担的补贴资金一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直接拨付到有关学校。

  六、实施时间

  免收杂费政策从2005年春季开始执行,对已经收取了应享受免收学生杂费的,应及时退还给学生本人,不得用于抵顶其他收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提高对农村和城市低保家庭九年义务教育学生免除杂费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千家万户,同时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这一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把这一政策贯彻好、落实好,免收杂费的申报审批程序要严格实行公开、公平、公示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