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实施办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不断探索加强与工会组织联系的机制和方法,注重发挥工会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级工会组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群众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深入贯彻实施工会法、工会法实施办法,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既是我们党和国家强大的政治优势,也是改革发展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加快宁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保护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把他们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同心同德为实现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既定目标而努力奋斗。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在党和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对我区加快现代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区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在新的形势下,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协调好改革进程中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必须更好地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工会工作,尊重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好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他们积极投身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工会组织要继承和发扬光荣传统,全面履行各项职能,诚心诚意为广大职工群众服务,不断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

  二、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实施工会法,按照依法行政和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断拓宽民主参与的渠道。凡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各级政府应当通过召开会议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保障等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要主动邀请工会代表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注意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涉及职工利益和权益保障方面的会议,以及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要请工会组织参加;评选、表彰劳动模范等有关工作,要与工会共同研究并组织实施。要加大对宁政发[2004]45号文件贯彻执行情况的督查力度,确保文件规定的各项待遇都能落到实处;要坚持和完善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还未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市、县(区)要尽快建立,充分发挥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健全维权机制、协调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进一步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健全制度,明确责任,规范运作,并逐步向基层延伸。要定期研究和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认真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加强经常性的协调与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充分发挥这一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指导和加强劳动争议调处工作,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工商部门要把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作为“重合同、守信用”的评比内容,有关部门每年要对企业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对履约率不高、职工满意率低的企业要限期整改。

  四、加强与工会组织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

  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自治区总工会的信息沟通,抓紧完善发改委、劳动保障厅、民政厅、国资委、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与自治区总工会的经常性沟通机制。各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的信息沟通,逐步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工会组织的经常性沟通交流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信息的收集、综合和交流工作,特别是要做好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保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五、努力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要积极支持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深入实施职工素质教育工程,促进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要大力支持工会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等多种形式的职工经济技术活动。对工会开展的送温暖活动、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实施“工字号”创业典型示范工程,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要支持工会建立完善劳动关系矛盾预防、预报、预警机制,加强信访和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工作,支持工会举办为职工服务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工互助保障以及各种丰富职工精神生活的文化体育事业等。对那些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又有利于发挥工会优势的工作,要更多地委托给工会组织去做,不断增强工会的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