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人民政府,高新区工委、管委会,齐鲁化工区工委,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军分区:

  现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信访工作三项规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5月16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信访工作三项规程的通知

鲁办发[2005]9号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根据《信访条例》和《山东省信访规定》,省委省政府信访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处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试行)》、《山东省处理群众来访工作规程(试行)》和《山东省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规程(试行)》。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三项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反映。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25日

山东省处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处理群众来信工作,健全办信工作机制,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办信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作用,根据《信访条例》和《山东省信访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群众来信,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报、传真等形式,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党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办信"三见面"制度的要求,依法、及时处理群众来信,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四条 本着方便来信人的原则,市、县(市、区)要开通办信"绿色邮政",并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查询来信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引导群众以来信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及时将群众来信处理情况输入,并与上、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及本级其他党政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来信人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五条 各级党政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办信工作,对重要来信实行负责人阅批、包案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设立办信工作机构或指定专人从事办信工作。

  第六条 来信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党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来信人。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条 收信。收到群众来信后,要及时拆封,将信文、信封及附件一并装订,并在来信右上角加盖收信章,日期应与实际收信日期相符。电子邮件要及时下载打印,并按上述要求办理。

  第九条 阅信。要准确领会来信原意,从中筛选出一般信、重要信和紧急信,为登记和办理做好准备。

  第十条 登记。要注明受信人或单位,来信人的姓名、地址或工作单位及问题发生地,登记时间、来信类别、来信内容摘要。分清是否重信、联名信(注明来信人数)。对检举揭发信,应注明被检举揭发人的姓名、单位及其职务。

  第十一条 转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及其他党政机关收到群众来信或收到上级转送的群众来信,根据内容需转送有关部门或地方处理的,应在收到来信之日起15日内以转送函或转送单的形式将原信及附件转送。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的,需抄送下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或有关党政机关。乡镇一级只办不转。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要每季度向下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每季度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报告转送来信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交办。对重要、紧急来信应立项,并通过下列方式交办:

  (一)"绿色通道"交办。对反映问题重要、影响重大的紧急来信,应通过"绿色通道"交办,收到来信的当日交办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

  (二)发函交办。对反映问题重要、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来信,以发交办函的形式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办理,承办单位要按规定上报办结报告。

  (三)交办单交办。对反映问题比较重要的来信,以发交办单的形式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办理,承办单位要按规定上报办理情况。对反映问题紧急的来信,可以传真等方式及时交办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办理,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交办。

  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来信事项,由党委政府信访局确定或报请有关负责人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分头交办。

  第十三条 告知。有关机关收到群众来信或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要根据来信的不同情况,在收到来信事项之日起1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来信人(通过电子信箱收到的来信,一般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及时告知):

  (一)受理告知。有关党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来信事项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来信人(来信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属党委政府信访局转送、交办的来信事项,受理后应按要求通报党委政府信访局。

  (二)不予受理告知。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信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初次来信,书面告知来信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原信区别情况妥善处理。重复来信不再告知,不转送、不交办、不通报,只做另类登记。

  (三)不再受理告知。来信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和其他党政机关不再受理,直接向来信人出具不再受理告知单,不转送、不交办、不通报,只做另类登记。

  (四)对反映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系统职权范围内的来信事项,应当书面告知来信人分别向上述机关提出。对此类初次来信可转送上述有关机关,重复来信不再转送。

  有关党政机关收到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其他来信,应将来信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书面告知来信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第三章 办理和督办

  第十四条 办信"三见面".有关党政机关办理群众来信,除匿名信、无效信、地址内容不清的信件外,一律按照办信"三见面"制度办理。

  第十五条 对来信事项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对来信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办理时限。来信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党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来信人延期理由。上级交办的来信事项需延期的,须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和理由。

  传真交办和"绿色通道"交办的来信事项,承办单位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反馈工作开展情况,20日内上报由负责人审阅签发的办结报告,逾期不能上报的要说明情况,但最迟不能超过30日;交办单交办的来信事项,承办单位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 办结。对交办的来信事项,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应认真调查处理,及时办结,并书面答复来信人,上报办结报告。办结报告必须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要有来信人的意见,经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凡上级党委政府信访局交办的来信事项,应抄报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局。

  第十八条 复查。来信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请求原承办单位上一级党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党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向来信人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复核。来信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30日之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党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党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向来信人书面答复。

  复核机关对已有复核意见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备案,汇报备案内容主要是来信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信访事项内容、复核意见及来信人态度等。

  第二十条 听证。对重大、复杂、疑难来信事项,可根据《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 督查督办。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对需要督查督办的来信事项,应按照《山东省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通过发函、发督查单、派人、约谈等方式及时督查督办。

  第二十二条 归档。对已办结的来信事项要及时归档,做到一案一卷,要素齐全,装订整齐,统一保管,以利检索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来信信息报告。对来信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重大紧急或带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需要有关负责人阅知或批示办理的,以原信、来信摘要等形式报送有关负责人。

  对一个时期群众来信集中反映某地区、某领域的来信事项,应认真分析原因,研究解决的办法,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送有关负责人或部门。

  对带有普遍性、政策性等有价值的来信,应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提出完善政策建议,以综合报告的形式呈送同级党委、政府负责人或有关部门参考,同时抄报上级信访工作机构。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来信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四章 统计和通报

  第二十五条 统计分析。各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及其他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要按照分类统计的要求,按来信目的将来信分为申诉、揭发检举、批评建议、求决和其他五大类,认真做好月份、季度、半年和年度来信的统计和分析。

  第二十六条 定期通报。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应定期通报来信转送、交办情况,每季度应至少向分管负责人及上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报送一次统计分析情况,同时向有关单位、部门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不再受理信访事项结案库。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要建立已经复核不再受理信访事项结案库,对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填写《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登记表》,建档存查。对已收到过来信的,要在原信登录中予以记载;对未曾收到过来信的,如以后收到来信时标明,并录入复核机关、复核时间、复核意见及文号等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省委省政府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山东省处理群众来访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处理群众来访工作,切实提高处理来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护来访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来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山东省信访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群众来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走访形式,向各级党委、政府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党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各级党委、政府,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及各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对来访群众应加强《信访条例》和《山东省信访规定》的宣传教育,引导其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群众来访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并做好疏导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应本着为民、便民、利民的原则,设立专门来访接待场所,配齐配强接待工作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来访接待时间、地点和电话,通过适当形式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或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及时将群众来访处理情况输入,与上、下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及本级其他党政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五条 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应健全完善党政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党政负责人集中、公开、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并向社会公布接待时间、地点及接访负责人姓名、职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发阶段。应建立律师参与来访接待工作制度,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

  第七条 来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党政机关或者单位应给予奖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来访人。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条 登记。来访接待工作人员向来访人发放《来访登记表》,指导其准确填写并及时收回。《来访登记表》应注明来访人姓名、地址或工作单位及问题发生地、登记时间、来访内容。

  第九条 接谈。来访接待工作人员查看来访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核实来访人数,同来访人面谈,听取并记录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及要求,走访过程及有关单位受理、办理情况。多人走访的由来访人选定5名以下代表参与接谈。

  来访接待工作人员应挂牌接访,做到礼貌热情、文明接待,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宣传法制、教育疏导。

  第十条 维持来访秩序。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来访事项,有关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对出现下列行为的,有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对来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来访人不到设立或指定的来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来访事项,不推选代表或代表人数超过5人;

  (二)在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

  (三)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四)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五)在来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来访接待场所;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来访或以来访为名借机敛财;

  (七)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犯罪嫌疑人及已经定性的非法组织和个人,有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发现后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自杀自残、突发重病或有恶性传染病的,迅速通知医疗单位及来访人居住地有关机关妥善处理。对来访中的精神异常人员,责成其居住地有关机关、单位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告知。有关机关对接待的群众来访,或收到的转送、交办的来访事项,应根据来访的不同情况,当场或在收到来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来访人:

  (一)受理告知。有关党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应当受理,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待来访或收到转送、交办来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来访人。属党委政府信访局转送、交办的来访事项,应通报党委政府信访局。

  (二)不予受理告知。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访不予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来访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初次来访可转送有关机关,重复来访不再转送。

  对依照职责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有权处理党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向来访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告知来访人等候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的办结答复,对来访人作劝返处理。

  (三)不再受理告知。来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和其他党政机关不再受理,不转送、不交办、不通报,作另类登记,直接向来访人出具不再受理告知单,明确告知不再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积极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对来访人作劝返处理。来访人所在地党委、政府及有关机关应做好稳控工作。对不听劝阻,出现《信访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四)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应当书面告知来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初次来访可转送上述机关,重复来访不再转送。

  第十二条 转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对接待或上级转送的来访事项,应在接待或收到转送来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将来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并填写统一格式的转送单,同时抄送下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或有关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一级只办不转。

  第十三条 交办。对重大、紧急来访事项,上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和有关党委、政府及负责同志要处理结果的来访事项,应及时交办并要求上报办结报告。

  对需交办的来访事项,通过发函、发交办单等方式交办。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由党委政府信访局确定或报请有关负责人决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分头交办。

  第三章 办理和督办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来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来访人居住地与来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五条 对来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来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对来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作出支持来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单位执行。对集体或涉及群体利益的来访,可以通过座谈、通告等形式答复。

  第十六条 办理时限。一般来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有权处理党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来访人延期理由。上级指示或党政机关负责人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需延期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和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办结。对交办的来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应认真调查处理,及时办结,并书面答复来访人,上报办结报告。办结报告应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有来访人的意见,经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凡上级党委政府信访局交办的,应抄报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局。

  第十八条 复查。来访人对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作出的来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党政机关的上一级党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党政机关应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向来访人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复核。来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党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党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向来访人书面答复。

  复核机关对已有复核意见的来访事项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备案,汇报备案主要内容是来访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来访事项内容、复核意见及来访人态度等。

  第二十条 听证。来访事项的听证,按《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督查督办。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及其他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对转送、交办的来访事项,应参照《山东省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通过发函、发督查单、派人、约谈等方式及时督查督办。

  第二十二条 归档。应妥善保管来访登记表、来访接谈记录、来访人递交的材料、处理意见等资料。对已办结的来访事项应及时归档,做到一案一卷,要素齐全,装订整齐,统一保管,以利检索和使用。

  第四章 来访信息分析、通报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统计分析。各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及其他党政信访工作机构应按照分类统计的要求,认真做好月份、季度、半年和年度来访的统计和分析。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应定期向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及上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报送统计分析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定期通报。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要每月一次以《来访事项抄送单》等形式向下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及本级有关党政机关通报来访事项转送、交办、督办的情况,下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应按照要求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报告转送、交办、督查督办来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来访重要信息的综合分析和报告。

  (一)对重大、紧急来访事项,应将反映主要问题、事态状况、接谈情况及处理建议报告本级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

  (二)对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或带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需要负责人阅知或批示办理的,应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或部门有关负责人。

  (三)对一个时期群众来访集中反映某地区、某领域的来访事项,应认真分析原因,研究解决的办法,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或有关部门。

  (四)对反映问题带有普遍性、政策性等的来访,应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提出有问题、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完善政策的报告,报同级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或有关部门,同时抄报上级党委政府信访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来访人寄给来访接待工作机构或工作人员的来信,参照本规程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省委省政府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山东省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督查督办工作,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和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与质量,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山东省信访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信访督查督办工作,是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贯彻执行信访法规、落实信访工作决策部署、处理信访事项、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谁经办、谁交办、谁主管、谁管辖谁督查督办"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信访法规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对各级党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对地方和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对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批示、交办和上级党委政府信访局交办信访事项,重大、紧急、突发信访事项以及自行交办重要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五)对带有政策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进行督查调研,提出完善政策建议;

  (六)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有关机关、单位进行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七)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其他工作部门可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各自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要设立信访督查督办机构,保证工作力量。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其他工作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信访督查督办工作,信访任务重、设有专门信访工作机构的部门应设立信访督查督办科(室)。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可根据情况设立相应级别的信访督查专员,代表党委、政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事项。

  第二章 督查督办方式和要求

  第六条 决策督查。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对信访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后,党委政府信访局要及时制定督查方案,从决策出台到决策目标实现进行全程跟踪督查。

  (一)决策出台后要及时提出明确的贯彻意见和要求;

  (二)根据情况,采取电话调度、组织有关部门联合督查或委托信访督查专员督查等形式分阶段进行督促落实;

  (三)对贯彻决策部署的督查落实情况,要及时整理呈报本级党委、政府或上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 法规执行情况督查。按照集中督查与日常督查相结合的原则,对《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规定》以及其他地方性信访法规、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督查。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每年安排一次信访法规执行情况集中检查活动,检查信访法规的宣传普及情况、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法规的掌握及执行情况等。

  第八条 信访工作督导督办。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及其他工作部门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对信访问题多、信访工作薄弱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重点督导,采取发函、派人、派工作组督导、调请有关负责同志谈话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责令其限期整改。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对出现《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机关、单位,要下发督办函进行督办。督办函要明确督办事项、原由和时限要求,并根据信访法规的要求提出改进建议。对不按规定时限反馈情况或不采纳改进建议且理由不正当、不充分的,要采取派人或约请有关责任人谈话的方式进行督办。对仍不接受改进建议的,报请党委、政府负责同志责成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 信访事项督查。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及其他工作部门对各级党政负责同志批示、交办信访事项,上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或上级对口党政机关交办信访事项,重大突发信访事项以及其他自行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要及时进行督查。督查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发函督查。对需要督查的重要信访事项,一般要发督查函,说明督查事项、原由及要求。

  对同级承办的信访事项,督查函直接发送承办单位。党委政府信访局对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下级党政机关承办的信访事项,要在向下级承办单位发督查函的同时,抄送下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对党政负责同志批办、上级交办以及其他重大信访事项,要通过所在地方党委或政府办公室(厅)转送。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单位的信访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分别发函,提出督查要求。

  (二)督查单督查。对紧急、突发、时效性强的信访事项,要通过发督查单、传真进行督查,及时督促调度工作进展。

  (三)派人督查。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不及时解决将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或有关党政负责同志有明确意见的,可直接派人通过明察暗访进行督查。对重大、紧急、复杂和政策性强、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可由相关党政机关联合派人督查。

  (四)约谈督查。对工作进展迟缓或处理意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当、工作措施不落实、群众意见较大的,经有关负责同志批准,可调请相关地方、部门负责同志当面谈话。必要时本级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出面谈话。

  对督查信访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7日内书面反馈办理进展情况,上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局直接督查的事项,反馈情况要同时抄送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局。

  第十条 督查调研。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社会关注的热点信访问题以及带有政策性、倾向性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开展督查调研。

  (一)制定调研方案。明确调研内容、涉及范围和对象、采取的具体方式方法等。

  (二)实地督查调研。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和现场,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反映问题要说明形成过程、产生原因以及发展趋势。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决策、问题的督查调研,可委托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对涉及面广的重大决策、问题的督查调研,可根据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进行。

  (三)提出完善政策建议。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向本级或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为党委、政府推动决策落实和再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 报告与审核

  第十一条 决策部署贯彻情况报告。党委、政府对信访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后,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按要求逐级向党委政府信访局书面反馈初步贯彻情况,并根据进展及时续报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反馈报告内容包括: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对贯彻决策的部署和安排,决策落实的进展动态、措施办法和成绩经验,决策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出现的矛盾和存在的问题。反馈报告要及时、全面、准确,实事求是,恰如其分。

  第十二条 改进情况报告。收到督办改进建议或督导整改函的党政机关或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整改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改进情况报告经本级、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正式行文上报。

  第十三条 督查信访事项查办情况报告。一般督查信访事项要依照《信访条例》规定按时办结,有关党政负责同志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党政负责同志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办理。到时不能办结的,应说明情况和理由。督查信访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写出查办情况报告,说明调查处理的过程、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和依据。查办情况报告必须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并有信访人的意见,经本级、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正式行文上报。交办事项办结报告不再重复上报。

  上级党委政府信访局直接督查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上报查办情况报告,要抄报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备案。

  第十四条 查办情况报告审核。承办单位上报查办情况报告后,交办单位要认真审核。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会审。经审查符合下列办结要求的,应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属党政负责同志批办、上级交办的要及时上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查报。

  (一)信访人的诉求已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妥善处理的;

  (二)信访人的诉求有道理但政策规定不明确,按照实际情况已经合情合理妥善处理的;

  (三)信访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信访人的诉求或者揭发检举的事项缺乏事实根据的。

  交办机关自收到督查事项查办情况报告之日起30日内不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四章 处分建议与通报

  第十五条 提出处分建议。对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行为,拒不采纳改进建议或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督办机关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通报。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及其他工作部门对督查信访事项和督查督办工作情况,要每月一次统计分析,并报告有关负责同志。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对有关地方和部门办理督查信访事项以及采纳改进建议等情况,至少每季度通报一次,并作为年度信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归档。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及其他工作部门对督查督办各类事项要及时按要求整卷归档,做到要素齐全、统一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省委省政府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