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拟定的《葫芦岛市2005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

葫芦岛市2005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六部局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总体部署,今年是深化整治的第三年。为认真落实国家、省对葫芦岛市专项整治要求,进一步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全市非煤矿山安全水平,迎接国家、省的检查、督察,市政府决定,2005年继续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一、深刻认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严峻形势,认真落实上级指示精神

  2002年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矿山企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持续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安全现状评价评估,开展矿业秩序集中治理整顿和杨钢地区钼业综合整治。经过3年的不懈努力,排查、治理了一批事故隐患,矿业秩序有所好转,安全条件有所改善,2004年以来安全生产形势整体平稳、趋于好转。但一些地区仍有大量事故隐患没有消除,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必须常抓不懈,继续整治。

  国家、省高度重视我市特别是杨钢地区矿山安全问题。2004年7月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致函辽宁省政府,要求对钢屯地区“矽肺病多发,矿业秩序混乱,多数小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重大事故隐患等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今年3月国家安监总局将包括我市在内的7个地区列为2005年全国整治重点地区,要求强化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制定整治方案,开展自查,“集中整治由于矿业秩序混乱危及安全生产的矿山,坚决打击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省安监局将于今年5月、国家安监总局今年6月组织督察组来我市进行检查、督察。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深刻领会“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安定有序是核心”的内涵,充分认识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以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为依据,以国家安委办、安监总局和省政府、省安监局对我市的要求为指导,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为主线,以杨钢等地区和重大隐患为重点,集中力量,认真开展整治工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安监部门牵头,部门分工联动,企业认真整改”的工作格局;坚持“排除干扰,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坚持标准,严格查处;边整边改,务求实效”的基本原则,用创造性的思维和工作,谋划、运作,努力实现预期目标。

  三、整治目标

  全面取缔无采矿许可证矿山;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停产整顿逾期未改的矿山;消除或控制重大隐患,根治一般隐患;对杨钢地区钼业资源依法整合。通过整治,矿业秩序明显好转,技术装备、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安全条件进一步改善,抗灾防灾能力得到加强,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稳定,构建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市场准入条件的长效机制;杨钢地区钼业生产集约化,从根本上解决矿业秩序、非法经营、安全生产、矿区环境、职业病等突出问题。

  四、主要依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新颁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安监局19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省六厅局转发国家六部局《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辽安监发[2003]104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等。

  五、整治对象和重点地区

  整治对象包括全市范围内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露天采石场、尾矿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单位。连山区的杨钢地区、建昌县的八家子探矿区、兴城市的碱厂探矿区和其它滥采乱掘、乱探集中的地区为这次整治的重点地区。

  六、整治的主要内容、方法

  (一)杨钢地区钼业资源整合

  在已做了大量准备工作的基础上进入实施阶段。依法关闭非法开采和不具备条件的矿山(含选矿厂、尾矿库等),收回非法承包的矿山,对现有223个坑口进行资源和采矿许可证的整合,压缩坑口和采矿许可证数量,合理布局,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整合工作由市、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

  (二)矿业秩序整治

  无采矿许可证、探矿许可证非法采矿、探矿的;不按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方案开采,以探代采,越层、越界开采的;采矿场所、探矿工程非法发包、承包等,以矿管部门为主,依法予以取缔,炸毁坑口,或依法严肃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选厂、尾矿库,以环保部门为主依法予以取缔。

  (三)井下生产安全隐患整治

  1、独眼井;

  2、“半独眼井”或中段、采场没有安全出口或出口不畅通的;

  3、用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以外的其它矿井做安全出口的;

  4、在一个开采证范围内,两个以上生产单位互为安全出口,没有签订安全协议的;

  5、井筒之间水平距离不足30米的;

  6、采用“采大院”式开采,没有按规定采取处理措施,造成顶板暴露面积过大的;

  7、巷道、采场有裂缝、下沉、支护变形、渗水等压力现象的;

  8、在老采空区、其它作业场所顶盘开采的;

  9、采矿单位之间、中段、作业场所、采空区之间,水平相连、立体交叉,安全隔离矿壁不足,相互影响安全,有发生冒落、陷落、放炮等事故危险的;

  10、在采空区内用木支护方法,进行所谓“投道”回收残矿,不制定安全措施,随意布置巷道、采场,有发生冒顶、“掉底”危险的;

  11、井下作业人员过多,场所狭小、拥挤,可能造成多人事故的;

  12、在村屯、公路、尾矿库下面、附近采矿、探矿,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的;

  13、地表陷落区未设置明显标志或栅栏的;

  14、在地表陷落区内建井采矿的;

  15、采矿方法、采矿顺序不合理,如巷道及采掘工作面超高,难以进行敲邦问顶的;巷道及采掘工作面宽度难以保证顶板安全或围岩破碎松软,没有采取支护措施的。

  (四)通风系统整治

  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不良的作业场所和独头巷道没有设置机械通风,有发生炮烟中毒事故危险的;使用空压机压力风通风,通风时间、风质、风量不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新矿井、新中段、新采区,未形成通风系统组织生产的;通往采空区的巷道、与相邻矿井打通的巷道、停止使用和废弃巷道没有采取封闭措施、未设警示标志的;井下使用柴油机的。

  (五)提升运输系统整治

  使用非矿用卷扬提升;卷扬没有安全闸或安全闸失效;没有防过卷装置、没有阻车器,竖井没有防坠装置的;斜井、天井未按规定设置台阶、扶手、梯道,竖井没有梯子间的;违章登车的。

  (六)供电系统整治

  采掘工作面、天井、溜井未采用36伏安全电压照明,供电线路未吊挂,电器线路老化,开关、接头多处裸露,用灯泡取暖等。

  (七)排水系统整治

  未建立排水系统,或排水能力不足的;井下有积水不排或将积水排入井下空区或他人范围的。

  (八)采石场整治

  台阶或分层高度严重超标,最终边坡超过60度,有边坡滑落危险的;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有大面积坍塌安全隐患的;相邻采石场之间隔离带小于30米的;相邻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没有约定爆破时间的。

  (九)尾矿库整治

  2002年11月1日以后建立的尾矿库未履行“三同时”手续,此前建立的尾矿库未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坝体不稳固,有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存在溃坝危险的;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为病库、险库、危库,未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库区有滥挖尾矿现象的。

  (十)职业病危害整治

  干打眼的;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未喷雾洒水的;井下粉尘浓度长年不进行检测的。

  (十一)设计、审查、评价问题的整治

  对2002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实施后投入生产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尾矿库),凡未履行“三同时”手续的,必须补做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此前已投入生产的,必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在2004年进行了安全现状评估的单位必须改做安全现状评价。对于年采剥总量小于50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设计的开采方案。

  (十二)安全管理制度整治

  未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三违”现象严重的;未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应急救援预案,未对井下采掘工程进行测量,缺乏必备图纸、资料,盲目开采的。

  上述整治内容中(三)至(十二)项,以安监部门为主进行整治。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制作行政执法文书,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确定整改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吊销有关证照;整改难度大,企业无力整改或放弃整改的,直接提请政府关闭;属于井下局部问题的,对局部区域彻底封闭;此次整治前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下达过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指令,未予整改的,不再留给整改时间,按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或《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直接提请政府关闭。

  对依法应予以经济处罚的给予经济处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不属于行政处罚),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七、职责分工

  (一)市、县(市)区职责分工:实行分级负责制,县(市)区为实施整治主体,对本辖区非煤矿山进行整治;市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整治进度和质量,参加部分地区的整治。

  (二)部门职责分工:整治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部门职责分工按国家六部局《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安监管管一字[2003]152号)规定执行。具体分工为:安监部门,全程参加整治,负责综合协调,制定整治方案,组织现场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处理。?ス?土资源部门,全程参加整治,负责矿业秩序的整治,对无证非法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对滥采乱掘、乱探、超层越界等问题进行检查,依法处理;有关部门或政府决定停产整顿或关闭的矿山,临时收回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对新建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安全设施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ス?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整治,对决定停产整顿或关闭的矿山,临时收回或吊销爆破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核发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依法进行处理;保护整治人员免受他人非法侵害。?スど绦姓?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登记管理,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规定,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以登记注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吊销许可证的矿山,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矿山环境方面的整治,对污染环境行为进行检查,依法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选厂、尾矿库,依法予以取缔。

  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方面的整治,检查企业防尘防毒工作、作业现场的防护措施,发现问题依法查处。?シㄖ撇棵鸥涸鸲哉?治工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整治中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电力供应单位负责对依法关闭的矿山拆除供电设备,停止电力供应。

  八、步骤和要求

  整治工作从2005年4月开始,到年底结束,大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建立组织、制定方案阶段。从2005年4月中旬至4月末。

  市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杜公骥 副市长

  副组长:包宏科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旭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组 员:张贵民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凤民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于廷武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效群 市工商局副局长

  陈洪才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罗建彪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 焰 市卫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监局,负责整治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贵民同志兼任。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整治准备。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将组织机构和方案书面报市整治办公室。

  (二)自查阶段。2005年4月中旬至县(市)区整治到达之前,企业自检自查,乡镇组织复查。

  (三)整治实施阶段,从2005年5月上旬到10月末。

  各县(市)区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各有关部门深入矿山,开展集中整治。采取“一听”(听企业汇报、情况介绍)、“四查”(查各种证照、图纸、资料、制度;查采掘作业规程;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现场检查)的方法,结合日常检查掌握的情况,力争把存在的问题查准查实、查细查全,做到“四不放过”(问题不查清不放过,不形成执法文书不放过,不按要求整改不放过,关闭矿井不吊销证照不放过)。

  整治中应结合具体情况,在矿山比较集中的地区树立样板矿,以点带面,扎实推进。

  逐企业填写《整治登记表》(式样附后),并于每月初将上个月的《整治登记表》报给市整治办公室。

  (四)总结收尾阶段,2005年11月至12月。各县(市)区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基本经验和不足,提出今后工作意见和建议,同时要采取措施巩固整治成果,防止出现反弹。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将整治工作总结和《整治登记表》及时报市整治办公室。

  九、其它相关工作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今年是企业申办许可证的开局之年,关键之年。整治也是为申办许可证打基础,整治情况是发证的重要依据。整治与许可证申办密切相关。要把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作为一条主线,贯穿整治工作的始终,做到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同步推进。整治期间各级安监部门要做好宣工作,营造申办许可证的氛围,督促、帮助企业按申办条件抓紧整改,差什么改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做好发证的现场审查和提交材料的各项准备工作,按时申报,年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落实省安监局《关于建议你市对82户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关闭的通知》(辽安监发[2004]103号)。建昌县、连山区要按照市安监局的要求(葫安监发[2005]8号),做好依法关闭和整改工作,提前安排这些采石场的整治,并于5月末前将结果上报市安监局。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