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2005年4月25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0号)、公安部《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公通字[1996]41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全国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公安[2000]122号)以及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教社政[2002]11号)规定,经省政府、公安部批准,对南昌大学等14所高等学校公安机构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为保证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范围

  经省公安厅、省编委办报请省政府同意,并报公安部批准,南昌大学、江西师范大学、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农业大学、江西医学院、江西中医学院、南昌航空工业学院、华东交通大学、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原南昌职业技术师范学院)、东华理工学院(原华东地质学院)、景德镇陶瓷学院、江西理工大学(原南方冶金学院)、赣南师范学院、上饶师范学院等14所高校的公安机构,改变隶属关系,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序列,分别组建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南大派出所等14个公安派出机构。高校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高校负责。

  二、高校公安派出机构的管理体制、机构规格和民警职级

  改革后,高校公安派出机构党的关系实行由上级公安机关党委和高校党委双重领导,以上级公安机关为主的管理体制。高校公安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奖惩、调动,由上级公安机关负责,征求高校党委意见。高校公安派出机构民警的人事、编制、工资关系由上级公安机关管理。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贯彻〈中央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赣发[2004]11号)的有关规定,高校公安派出机构按副科级设置。

  新录用民警的职级确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原在高校公安机构所任职级高于新任职级的,可以保留其原职级相应待遇;一般民警(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未确定行政职务的人员)的职级,参照当地同级公安机关同类民警确定。

  三、高校公安派出机构与高校保卫机构的职能划分

  高校公安派出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高校校园及周边的治安执法权限,并承担相应责任。主要职责任务是:搜集、掌握高等学校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的情况;防范、控制、侦察、处置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的活动、案件和事件;受理报警求助,查处辖区内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依法进行治安管理;指导高等学校保卫部门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工作;承办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高校公安派出机构民警不得参与非警务活动,高校也不得要求高校公安派出机构民警从事非警务活动。

  高校保卫机构主要职责任务是:维护校园秩序,特别是维护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的秩序,开展法制、国家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协助公安机关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校园的渗透和破坏活动,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收集影响高校稳定的信息;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指导、检查学校各部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对校内重点人口的管理和控制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在校区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和协助处理学校内部发生的治安纠纷、交通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校内的刑事、治安案件,保护案发现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涉及高校及高校师生的刑事、治安案件等。

  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高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加强业务培训。

  四、高校公安派出机构人民警察的录用

  高校公安派出机构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所有人员一律参加考试、考核、体检,合格者方可录用为人民警察。录用的对象、条件、程序按照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在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中录用人民警察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6]66号)执行。录用计划必须限定在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核增公安行政编制数额内,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扩大录用范围,不得突破录用计划。考试录用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公安厅共同组织实施,有改制任务的高校公安派出所所在地的设区市人事局、公安局具体操作,有关高校予以协助配合。考录的有关具体问题另行通知。

  五、高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过渡期及经费保障等问题

  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的高校公安派出机构,实行3年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高校公安派出机构的经费、装备、工作和生活设施、后勤保障等,仍按原渠道由高校继续提供;过渡期结束后,依据编制内录用地方公安民警人数,按财政安排的高校人员经费预算标准,将经费从高校划给公安机构所在地财政,高校公安派出机构的经费、装备、工作和生活设施、后勤保障等统一由当地政府予以解决。高校公安派出机构的办公用房继续由高校给予支持,期限为3至5年(含3年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高校公安派出机构的民警在批准的编制数内,原则上均从原高校公安机构民警中录用(不符合民警条件的除外),原有的工资、待遇、福利均不变。对公安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在征求高校党委意见后,由上级公安机关任免。过渡期结束后,高校公安派出机构各项工作,按照国办发[2001]60号和教育部、公安部教社政[2002]1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高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涉及面较广、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相互支持,积极配合,精心组织,确保在今年内完成全省高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任务。

  (二)高校安全保卫工作十分重要,在改制过程中,要搞好衔接,确保平稳过渡,不能因改制工作而影响高校的稳定。新的高校公安派出机构组建后,各地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维护高校的稳定和治安秩序。对没有设立公安派出机构的高校,所在地公安机关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积极指导、支持、配合高校保卫机构开展工作,对高校内发生的治安问题和高校师生的报警、求助,要及时接警、出警,妥善处置。

  (三)有改制任务的高校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未被录用为人民警察的人员,原则上留在保卫部门工作,个别不适应的,也要妥善安置,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高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条件与规定的程序办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附件:

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后公安派出所名称和编制分配一览表

学  校

列入地方公安机构名称

编制数(名)

南昌大学

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南大派出所

20

江西师范大学

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师大派出所

11

江西财经大学

南昌市公安局昌北分局财大派出所

11

江西农业大学

南昌市公安局昌北分局农大派出所

12

江西医学院

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江医派出所

9

江西中医学院

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江中派出所

6

南昌航空工业学院

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南航派出所

10

华东交通大学

南昌市公安局昌北分局交大派出所

9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原南昌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南昌市公安局昌北分局师院派出所

6

东华理工学院(原华东地质学院)

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地院派出所

7

景德镇陶瓷学院

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陶院派出所

6

江西理工大学(原南方冶金学院)

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冶院派出所

9

赣南师范学院

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师院派出所

8

上饶师范学院

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师院派出所

6

总  计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