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各分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适用税额的通知》(粤财法[2003]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粤财法[2003]48号)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公布日期:2005-05-12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穗地税发[2005]10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5-12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正文
市财政各分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适用税额的通知》(粤财法[2003]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粤财法[2003]48号)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