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各分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适用税额的通知》(粤财法[2003]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粤财法[2003]48号)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