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为加强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收入、支出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以及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综字[1996]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土地出让金管理的主要任务

  土地出让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利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为城乡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服务。

  二、土地出让金的收入管理

  土地出让金有以下来源:

  (一)市国土资源局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收入;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补交的价款;(四)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市财政局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程序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文件执行。土地出让金收入应直接缴入市财政局在银行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除市财政局外,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账户。

  三、土地出让金的支出范围

  土地出让金的支出范围包括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开发各项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等。

  (一)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妥善安置破产和改制国有企业分流下岗职工,根据《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办[2000]32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出让,变现资金上缴市财政局,其土地出让净收益主要用于该企业未能参加养老、医疗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医疗费和职工安置费用,其中对破产企业中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按规定从出让收入中拨付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根据土地出让金征收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土地开发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征用以后,根据土地的生熟程度进行土地开发的费用;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农村非耕地的开发、整理和复垦支出。

  (四)土地出让业务费。市财政局按照缴入国库土地出让金收入的3%核拨土地出让业务费,土地出让业务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土地出让业务费的使用范围按照《安徽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5]第326号)文件执行。

  四、土地出让金有关费用的核拨程序

  (一)土地出让金职工安置支出费用由企业提出使用申请,报企业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费用和土地开发支出费用分别由市建委和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土地出让金收入到位情况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意见。

  (二)市政府根据市财政局的意见进行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按现行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拨付到使用单位。对用款单位资金较大的或资金有较大结余的,市财政局应采用分批拨付的办法。

  (四)对于市政府批示的土地出让金分阶段收入与支出意见,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直接办理,如无特殊变化,单位无需再办理审批手续。

  五、土地出让金的监督与检查

  (一)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土地出让金清算单,列清土地开发费用、补偿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每月及时与市财政局进行核对与结算。

  (二)用款单位要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材料,全部资金使用结束的,要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总结材料。项目结束后,用款单位资金有结余的,单位必须将结余款主动上缴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要根据资金拨付情况不定期地对用款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收入、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四)对随意减免和变相减免的;挤占、挪用、坐支土地出让金的;不上缴资金结余款的,除责令追回资金上缴市财政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各县(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国家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