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出口企业取得的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工作。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宣传辅导工作,督促出口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相关的认证手续。

  二、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开具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65号)的规定填开专用税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疑点数据、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数据以及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等,统一由进出口分局汇总后按规定传递给市局信息中心。

  具体办法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