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区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行政执法机构清理范围包括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二、清理程序

此次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级行政机构的清理工作,各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共分三个阶段:

(一)2005年5月8日至18日为初步清理阶段。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做到准确无误。

(二)2005年6月1日至15日为汇总报送阶段。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行政机关要填写《行政执法机构汇总表》,连同清理工作总结和行政执法机构依据文本一并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三)2005年7月1日至8月1日为公布阶段。各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本地区行政执法机构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执法机构,以本级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清理行政执法机构是建设法治政府和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清理工作。各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把审核关,确保公布的行政执法机构准确、合法。对于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而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坚决不予公布;受委托执法的机构,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擅自委托一律无效。

(二)严格程序,保证清理工作顺利、及时完成。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

按照时限要求开展清理工作,认真填报《行政执法机构汇总表》。各区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清理工作总结。以便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

附件:行政执法机构汇总表

二○○五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