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经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再次清理,市政府决定,修订《葫芦岛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等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优待金社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附件:

    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一、《葫芦岛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

  1.第九条“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查制度。防雷装置设计,由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设计审核。经审查合格的应发给合格证书,不符合规范标准的防雷设计方案,应当修改并重新报批。未经审核的不得投入施工。”修订为: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2.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须经当地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进行验收。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修订为: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3.第十六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必须获得由省级气象主管部门的资质认证,由市气象主管部门委托,方可从事相关业务。”修订为: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4.删除第十七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气象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组织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此项工作。”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二、《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至首层地坪标高时,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验;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须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修订为:

  “建设工程施工至首层地坪标高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

  三、《葫芦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

  1.删除第十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审验。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责令其在1个月内停车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超过12个月未接受年度审验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证件自行失效。”

  2.删除第十七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等,应当经批准其经营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等有关事项办理程序予以公示。”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附件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优待金社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发[1997]44号)

  二、《葫芦岛市养犬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

  三、《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